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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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温春叶、王美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老叶、赵俊奎、赵瑞芬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8日

常雷:

本院受理原告魏胜科诉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2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解巧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解巧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8日

张金元、尹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孝贤、曹东梅、包德生、高琪琪、王洪武、王培艳、张金元、尹乐乐、杨生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孝贤、曹东梅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8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7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7.8‰计算;罚息从2021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7‰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包德生、高琪琪、王洪武、王培艳、张金元、尹乐乐、杨生枝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孝贤、曹东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5.7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8元,由被告包孝贤、曹东梅、包德生、高琪琪、王洪武、王培艳、张金元、尹乐乐、杨生枝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孙旺旺、高小叶:

本院受理原告王还在诉孙旺旺、高小叶、兰润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7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杨俊先:

本院受理原告秦丽桃诉武永强、姚雁荣、杨俊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8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杜保保:

本院受理原告张富云、刘艳鑫诉杜保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6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张霞、王新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甄世忠、姚桂枝、张霞、王新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1719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刘波、常巧英、石小瑞、刘涛: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1146号原告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常巧英、石小瑞、刘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李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利恒诉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鑫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64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高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国栋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高峰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苑新顺、刘建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靖、刘鲜玉诉被告苑新顺、刘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刘凤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海胜(2021)内0105民初1015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15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土默特左旗千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成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与被执行人土默特左旗千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成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玉青、付会生、付爱梅、张华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874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峰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内0105执恢87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范国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国强与被执行人赵晓红婚姻家庭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1073号]一案中,异议人赵晓红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向异议人赵晓红送达(2021)内0105执1073号案件的《恢复执行通知书》,并列明执行金额;二、驳回异议人赵晓红的其他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异议人赵晓红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李厚华:

本院受理张雄育与李厚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4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于志明、贾利青:

本院受理李国平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729号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内容如下:餐厅:吊灯一个、木椅四把、木桌一张、塑料板凳两把、玻璃小圆桌一张;厨房:顶灯一个、洗菜池一个、洗菜池柜子下面的加热器、抽油烟机一台、柜子里有两个玻璃杯、台面上有个不锈钢锅;客厅:沙发一套、茶几一张、茶几上的小铁盒、客厅顶灯一个、钟表一块;南卧室:窗帘两幅、罗马杆两根、床一张、被子两床、床头柜一个、床下三幅画、顶灯一个、柜子里两幅对联、柜子一组;北卧室:窗帘两幅、罗马杆两根、顶灯一个、木头柜子一个、电视机一台、书包一个、机顶盒一个、一面镜子、地下有一根网线、杂物若干;卫生间:淋雨花洒一个、热水器一个、洗脸池一个、浴室柜一个、柜子里牙刷四把、84消毒液一瓶、拖布一把、脸盆一个、马桶刷一组、马桶一个、肥皂盒与肥皂各一个、刷子一把;阳台:窗帘两幅、罗马杆两根、花盆两个、椅子一把、圆桌一张、柜子一个、塑料桶两个、红色圆柱状灯一盏、镰刀一把、铁杆一根、杂物若干。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变卖上述物品。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呼和浩特市海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柳海城、李海燕:

本院受理内蒙古森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晓东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海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柳海城、李海燕用益物权纠纷一案(2020)内0105执231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评估报告由内蒙古济丰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6月17日出具。土地评估报告编号:内蒙古济丰[2022](估)字第002号。评估标的为:位于托克托工业园区西区的一宗国有出让工业用地,蒙(2016)托克托县不动产权第0000103号。评估价格为9493308元】及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张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1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胡晓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胡晓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1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丁宝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丁宝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徐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徐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1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领小、额尔敦扎卜: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380号原告张永泉与被告领小、额尔敦扎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700元,支付利息3118元,合计18410元;并自2022年2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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