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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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朱燕、杨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朱燕、杨志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案号为(2022)内030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如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郭彦良:

本院在受理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郭彦良、冯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0602执恢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你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的现金价值。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任二毛:

本院已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任二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81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冯福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旭宇诉被告冯俊义、梁慧军、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拉特旗赛优牧业有限公司、冯福生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张珺:

本院在执行王国民申请执行张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21执恢1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珺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1号街坊5号楼3单元302室(产权证号:109030902082号)房产。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王忠:

关于申请执行人郝孔明与被执行人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2)内0602执78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内0602执789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2)内0602执7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忠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2004151101S42000028051);(2022)内0602执7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王忠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2004151101S42000028051)的现金价值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杜小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津舟诉你和高杰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杜小霞、高杰仁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858万元及从借款日至2022年1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9615万元,并支付从2022年1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2.确认原告对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街32号东台华庭小区8号楼1单元502号,建筑面积93.61平方米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蒙(2019)鄂尔多市不动产权第0006990号]享有抵押权,确认原告对该抵押房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2)内0602民初355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许小建、赵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霞诉被告许小建、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还款利息人民币72000元,自2011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9日,按银行同期借款年利率4.5%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李侯贵、高春梅:

本院在郭春龙申请执行李侯贵、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0602执3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高春梅在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一处;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高春梅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曹继荣:

本院受理原告白文华与被告曹继荣,苏兰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继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白文华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二、驳回原告白文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曹继荣负担6700元、退还原告白文华13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杨致宇、高荣:

本院受理原告宋彩彩诉被告高荣、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致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一、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915.76元、误工费21447.6元、护理费7005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49068.36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602民初3678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李增奎、刘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贺利诉被告李增奎、刘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增奎、刘艳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2、判令被告刘艳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李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素敏诉被告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志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素敏借款32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3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3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6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陈永强、韩新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云与被执行人韩新玲、陈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报告、(2022)内0602执恢1055号执行裁定书(变卖被执行人陈永强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明路2号颐林园小区9号楼1单元101室(合同编号:2021-0007444)房屋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及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明诉你和王海荣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被告不能返还车辆折价赔偿原告2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使用补偿费300万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2)内0602民初164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内蒙古森正清洁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迈诺尔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2021)内0602民初446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214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20年5月26日起以222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支付原告全部货款之日为止,至起诉之日含利息总计:23256.7元整。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韩胡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福诉被告韩胡格吉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款2笔10600.00元,利息:19419.00元(3000元×0.0123元×126个月= 4649.00元,从2011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止+7600元×0.0123元×158个月= 14770.00元,从2009月3月2日至2022月5月2日止),本息合计:30019.00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5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0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计算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张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其垫付的银行信用贷款本息计人民币20596.69元,其中本金20000.00元,利息596.69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肖金龙、卢洪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金龙、卢洪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其垫付的银行信用贷款本息计人民币11786.97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11786.97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褚景琢: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529号原告苏凤云与被告褚景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元,并自2022年5月5日起以34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直至本金全部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2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8日

付慧芳: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017号原告马永强与被告付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400元,支付利息49520元,合计123920元,并自2022年5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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