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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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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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元红、彭嘉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8日

高一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一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8日

包海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海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8日

赵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春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师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师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2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侯全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侯全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李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巧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1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冯红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冯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1630.82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冯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756.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冯红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袁丽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袁丽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6415.4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袁丽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1287.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袁丽桃负担。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冯红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周淑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周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6708.5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周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926.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周淑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常志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常志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胡红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胡红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2573.3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胡红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007.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红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冀晓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冀晓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1074.6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冀晓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503.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冀晓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马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马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7086.72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马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3999.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陈俊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俊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0356.3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陈俊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8702.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俊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亢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亢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3777.1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亢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3687.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亢彩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刘彩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刘彩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8879.8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刘彩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3680.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彩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廖广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廖广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4618.0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廖广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457.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廖广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苏雅拉吐: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发哥车行与被告苏雅拉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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