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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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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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晟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向菊生、冉瑞红、冉仕位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晟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号为(2022)内01民终3393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孟凡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英春与被上诉人孟凡英、刘保华案号为(2022)内01民终33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沈阳行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闫秋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玉霞与被告沈阳行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闫秋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闫秋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刘玉霞地热人工费942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31日起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玉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被告闫秋波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赵龙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州英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龙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青州英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193元,共计8487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之后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赵为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赵为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李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羽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李凤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凤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杨玫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杨玫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樊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樊文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郭文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郭文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周小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小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冯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冯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郭利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郭利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王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8968.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王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862.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刘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刘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6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徐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徐建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5440.9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徐建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2987.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建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朱燕、杨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朱燕、杨志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案号为(2022)内030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如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8日

胡玉山: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林梅塑料制品小卖部、石二伟诉周全占、郝应强、胡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7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张慧:

本院受理原告杨花眼诉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7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郭永清、任云仙、张振华:

本院受理四子王旗汇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张国军、闫永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开庭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刘义:

本院受理原告康丽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包初一、李青梅: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3175号原告科左中旗何继坤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包初一、李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何继坤农资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种子化肥款48000元,给付利息2320元(48000元×0.02元×29.5个月,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本息合计76320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种子化肥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02元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谢继财:

本院受理的原告靖艳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00.000.00元X58个月x0.015元)2015年10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为:87.00.00元,(100.000.00元X20个月10天X0.0128元)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5月1日,利息为:26.026.00元,本息合计:213.026.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22年5月1日起借款本金100.000.00元的利息按照0.0128元计算,至被告全部偿还借款止。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

白迎霞、包铁山: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与被告白迎霞、包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迎霞、包铁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利借款本金12400元;二、被告白迎霞、包铁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利利息合计1993元,并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1月4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0038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计1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0元,由被告白迎霞、包铁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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