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增气: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雨诉被告刘增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增气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43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
本院在执行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琢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
本院在执行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晶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异10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狄瑞明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异10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高文华、常伟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常智青与被上诉人高文华、常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高文华、常伟林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2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云滨: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娜诉你、云建中、牛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晓娜收到(2021)内0104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张新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6日
邸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邸文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6日
王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6日
温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温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6日
内蒙古书菲服装有限公司、陈宜、吴华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杰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第三人内蒙古书菲服装有限公司、陈宜、吴华君工商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行初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潘亚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锐诉被告潘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潘亚丽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29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6日
付建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军诉被告付建平、于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付建平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0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内蒙古君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永志诉被告内蒙古君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苏利军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志撤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郝玉茹、吕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郝玉茹、吕华、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6日
王忠厚、黄慧琳: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慧琳、王忠厚、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6日
毕晓晶、毕晓鑫:
本院受理上诉人信而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毕晓晶、毕晓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6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张雷、刘艳辉:
本院受理上诉人信而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雷、刘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6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6日
马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6日
杨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6日
吕爱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6日
徐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6日
韩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6日
马小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内蒙古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小刚于2016年3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GF-2000-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马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扣律师费、代缴执行费、代扣公证执行费合计2789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5元,由被告马小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