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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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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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909号,现依法向张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史长林:

本院受理原告曾庆云与被告史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502民初4365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6日

李洪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科与被告李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502民初3816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6日

李洪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科与被告李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502民初3814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赵东亮:

本院受理原告刘彩贤诉被告赵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6日

刘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丽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金河、王晓珊:

本院受理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闫亚雄: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罗琴枝、周红杰、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闫亚雄: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康伟、罗琴枝、周红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贾军小: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山诉贾军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0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张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张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963号,现依法向张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婧、周有生、赵唐祥、聂鲜梨、周婷申请宣告周建军失踪一案,申请人周婧、周有生、赵唐祥、聂鲜梨、周婷称,被申请人周建军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周建军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周建军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周建军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周建军情况向本院报告。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渠智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蕾诉被告渠智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局泽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局泽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银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9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2022)内0102民初3208号、(2022)内0102民初3818号原告乔国博、张俊凤、王智龙诉被告刘海龙、萧丞、朝鲁萌、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回凯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回凯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回凯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32543.6元及利息2415.37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0月1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回凯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2760.3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马红英、刘楞: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马红英、刘楞、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周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谢云杰诉被告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靳福泉:

本院受理原告郝永祥诉被告靳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2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靳福泉:

本院受理原告郝永祥诉被告靳福泉、阿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2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段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琼诉段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0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徐向琴:

本院已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徐向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82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通辽市神通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通辽市神通贸易有限公司、刘慧荣、于海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通辽市神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7400000元,给付2021年10月14日前产生的利息8270670.34元,本息合计15670670.34元,2021年10月15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7.2853‰继续给付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二、被告通辽市神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161461.00元;三、原告对被告刘慧荣、于海春提供的登记在被告刘慧荣名下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办事处粮食大厦3层3-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通字第108020904151号,建筑面积为1583.02平方米)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922元,由被告通辽市神通贸易有限公司、刘慧荣、于海春负担。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李会、贾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会、贾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3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6日

李强强、李海林、张文绪: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强强、李海林、冀强强、张文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1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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