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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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9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田秉伟、何银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君支行与被告田秉伟、何银凤、田利霞、魏世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郝慧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6日

张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6日

姬国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6日

郭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6日

刘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6日

要振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6日

贾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6日

周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6日

折丽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6日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军与被告刘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王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昭君支行与被告王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帅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与被告帅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孙子兵、杨爱梅:

本院在受理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孙子兵、杨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孙子兵、杨爱梅送达(2022)内0826执恢3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2)内0826执恢31号查封执行裁定书、(2022)内0826执恢31号之一拍卖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对孙子兵、杨爱梅共同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双庙镇商业房屋(房产证号:蒙房权证杭锦后旗字第105011101602;不动产登记证号:蒙(2017)杭锦后旗不动产证明第0000534号,建筑面积:181.13㎡)房屋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四楼电梯对正接待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孙子兵、杨爱梅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双庙镇商业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孙子兵、杨爱梅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哈达、依代勒: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罗腾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素娥诉被告罗腾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2800元及利息500元,共计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关军:

本院受理申请人苏文清与被申请人关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关军位于东胜区松山路2号街坊泰裕世家小区3号楼3单元506室(不动产证号:10902120393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杨晓亮:

本院受理申请人高勇、范金叶与被申请人杨晓亮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查封被申请人杨晓亮位于东胜区大桥路37号街坊大磊馨视界小区19号楼1单元1703室(不动产证号:109021303195),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赵德仁:

本院受理原告黄晓东与被告赵德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款286574.24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房屋实际使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世雄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8号街坊鄂尔多斯西街振业小区4号楼4号车库、7号车库、8号车库、11号车库、13号车库、16号车库、21号车库、24号车库(共8处房产),并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抵偿债务,现上述8处房产均已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世雄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房屋实际使用人于2022年8月1日之前迁出上述房屋,且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房屋内固定附属设施。到期仍未迁出房屋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田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山与被告田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495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2)内0602民初405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张飞、李巧凤:

本院受理原告淡凤岐、王永亮与被告张飞、李巧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25号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承担连带责任代为被告偿还乔永胜借款本金及利息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龙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赵海龙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签订的《房屋预购协议书》;二、被告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赵海龙返还购房款451572元;三、被告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赵海龙赔偿利息损失(以4515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止);四、被告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赵海龙损失451572元;五、驳回原告赵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5154元(原告赵海龙已预交),由原告赵海龙负担2336元,被告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81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钮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英军与被告钮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张英军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万元及利息(以借款17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6日

王换虎、李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侯福诉王换虎、李秀玲、郑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302民初1511。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刘玉庆: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长诉刘玉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302民初561。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6日

杨树青:

本院受理原告(2022)内0123民初181号原告卜银在诉被告杨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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