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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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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毅: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刚与被告张旭毅、王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旭毅欠原告李永刚借款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王海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永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赵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福诉被告赵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秀英偿还原告张永福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1400.00元,本息合计64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赵秀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2日

郑武、闫海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与被告郑武、闫海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武、闫海茹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违约金16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郑武、闫海茹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律师代理费4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2316元,由被告郑武、闫海茹负担。

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洪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长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洪宝龙偿还原告王长占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18000.00元,本息合计68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李秋菊、梁建国: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秋菊、梁建国、郝震东公证债权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执397号执行通知书、(2018)内0104执397号执行裁定书(2018)内0104执397号财产报告令、(2018)内0104执397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武飞、安凯枫: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武飞、安凯枫、何秀丽、赵伟峰公证债权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执396号执行通知书、(2018)内0104执396号执行裁定书(2018)内0104执396号财产报告令、(2018)内0104执396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吕忠义(又名吕忠義):

本院受理图门乌力吉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7)内0622民初1258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执10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杨智、宋先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杨智、宋先枝、夏连根、银喜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智、宋先枝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0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李拴英、张俊俊、李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李拴英、张俊俊、李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拴英、张俊俊、李文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07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呼和浩特市众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震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众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众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08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乔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张海兵、张瑞、高富、乔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乔强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1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姜利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姜利平、马益超、张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姜利平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28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陈涛:

本院受理姜宝刚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05执272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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