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9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建民、张秀清:

本院受理原告石永惠诉李建民、吕铁锋、张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建民、张秀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2、判令李建民、张秀清从2016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截至到2018年5月6日利息为56000元);3、被告吕铁锋对被告李建民、张秀清的上述偿还责任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35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杜成毓诉被告王飞、袁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闫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燕荣诉被告闫峰、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陈敏思:

本院受理原告薛建青诉被告陈敏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张春荣、张春兰、张春英、张春丽:

本院受理原告包青梅诉被告张庆恩、张上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追加被告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高宏:

本院受理原告章利峰、郭永清、章瑞峰、刁建军、赵有贵、章文俊、郭满星、郭满高、张银柱、马生青、李海军、张吉刚、章利利、张银在、王玉娟、张文旭、李润平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十七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赵灵春: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诚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贾建俊:

原告侯来栓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50000元及利息750元(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以月0.5%利率从2018年7月5日暂时计到2018年8月5日),并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月5%利率支付利息到付清欠款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黄倩烨: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李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山诉被告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丹丹偿还原告张树山借款617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343元,由被告李丹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张顺:

本院受理原告张荣诉你和张勤、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陆恒: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浩斯宝音:

原告通辽市达生源牧业有限公司、包吐拉古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起民事诉讼案件,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8788号、(2018)内0522民初868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李宝音图、李颜军:

原告韩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519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阿布日乐吐: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2民初8201号原告通辽市跃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欠款本金加利息共计12490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2日

苗虎: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平诉被告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399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2日

王茂青:

本院受理原告胡在花诉被告王茂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住院医疗费5166.46元,误工费1350元,交通费431元,陪护费1800元,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9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15547.46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401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2日

魏志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明诉被告魏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魏志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海明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魏志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2日

高原波:

本院受理原告高利生诉被告高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原波偿还原告高利生借款本金8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16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2日

贾成义:

本院受理杨海兵诉贾成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贾成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杨海兵垫付款200000元及利息288000元(利息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1年8月29日计算至2017年8月29日);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3月20日计算至本金200000元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贾成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调速裁第一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张喜喜、贺晓娟: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郭兴旺、刘艳萍、张喜喜、贺晓娟、公证债权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执398号执行通知书、(2018)内0104执398号执行裁定书、(2018)内0104执398号财产报告令、(2018)内0104执398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王艳维、曲哲坤、曲哲东、曲哲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曲万生、李跃、第三人张学志、科尔沁左翼中旗花吐古拉镇四合屯嘎查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们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900元,利息7575.98元,本利合计27475.9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杨宝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凤军诉你与尚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给付玉米款141805元;2、要求给付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杨宝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凤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欠绿豆款62237元,利息3734.2元,合计99579.2元;2、要求给付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江沿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立山与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配合办理林权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