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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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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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库诉被告赵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秀英偿还原告杨国库借款本金7000元,支付利息3920元,本息合计1092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73元,由被告赵秀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李景生:

本院受理原告董哲光与被告李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景生偿还原告董哲光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被告李景生于2015年3月17日起支付原告董哲光以借款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被告李景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赵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景春诉被告赵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秀英偿还原告王景春借款64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王景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6元,由被告赵秀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魏政新:

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魏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暂计至2018年6月27日利息为1510666.67元,以上共计2510666.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4160号民事载定书(载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内蒙古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白瑞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工商登记地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14880.14元和支付逾期利息280274.4元(按年利率6%,暂计从2013年11月19日-2018年6月30日为1680天,实际计算到给付之日),合计:1295154.5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销售顶账房的房屋差价款11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变更工程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为100276.5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搭建临时用水工程的费用41350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搭建临时通行桥的费用4000元;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150000元;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费用合计1700781.04元。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寇伟生:

本院受理原告高鹏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张海军、宋海军、徐红、吕建平、宋牡儿: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刘卫东、薛海玲、杨正、董文军、郭锐、郑小平、刘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东、薛海玲、王耀峰、杨正、董文军、郭锐、陈永清、郑小平、杨文明、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郭治强、刘艳、段俊华、高文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诉被告郭治强、刘艳、白美霞、杨治国、段俊华、高文芳、刘汉生、刘巧花、杨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郭治强、刘艳、段俊华、高文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诉被告郭治强、刘艳、白美霞、杨治国、段俊华、高文芳、刘汉生、刘巧花、杨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黄庆贵、黄庆森、蔡丽花、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黄庆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黄庆良、黄庆森、蔡丽花、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黄庆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张彩虹、高伊军、王大勇、李维平、屈三其、韩小刚、苏冬林: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彩虹、高伊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全了被告张彩虹、王大勇、韩小刚的各一套房屋,保全了被告王大勇的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吉劳庆支行的账户。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张莉、李林军、张静、张志强、张瑞东、屈存喜、贺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莉、李林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8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全了被告贺丽一套房屋。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白双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与被告白双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白双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5400元;二、被告白双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54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苗兴雨:

本院受理原告任立志与被告苗兴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苗兴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任立志欠款9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白银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与被告白银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白银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5745元;二、被告白银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574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李五湖: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与被告李五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五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8851元;二、被告李五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8851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韩明伟:

本院受理原告吴程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程程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程程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边春全: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雅饰家居城与被告边春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边春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7363元;二、被告边春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7363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包宝洪: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雅饰家居城与被告包宝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宝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5850元;二、被告包宝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58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8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通力嘎、张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108号民事裁定书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通力嘎给付欠款6464元,支付利息2456.32元;2、要求被告通力嘎给付2018年6月25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要求被告张格日乐吐对被告通力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堂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4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杨堂则借款15000元及利息10050元。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亮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4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刘亮则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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