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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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单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张鑫诉你(2018)内0125民初8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龙长命诉你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向被告张飞追偿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刘生旺: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许利中、何树萍:

本院受理原告乌仁高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乌仁高娃不服本院作出(2017)内0105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韩军、蒋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军、蒋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5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韩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张明在、常办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苏亮亮、陈小平、张明在、常办办、冀春岗、何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张明在、常办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苏亮亮、陈小平、张明在、常办办、冀春岗、何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张明在、常办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苏亮亮、陈小平、张明在、常办办、冀春岗、何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2日

夏世明、胡文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诉被告夏世明、胡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夏世明、胡文丽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659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2日

夏世明、胡文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引行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众信世通分公司诉被告夏世明、胡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夏世明、胡文丽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659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2日

包头市麦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包头市麦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包头市麦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3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2日

刘立洪、石相儒、李平、巴雅尔图:

本院受理刘广东申请执行刘立洪、石相儒、李平、巴雅尔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34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2日

斯琴毕力格:

本院受理于志刚诉斯琴毕力格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55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斯琴毕力格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博雅园商住小区4号楼2单元2801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止)。查封斯琴毕力格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大街恒大雅苑5号楼5层1单元501室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2日

杨成:

本院受理原告索军诉被告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索军对(2018)内0105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2日

齐磊磊:

本院受理原告赵杨诉被告齐磊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刘美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利文与被执行人高霞和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0037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利文请求追加第三人郭增文为(2015)赛执字第0003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郭兴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济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君诉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2018)内0125民初7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杨福杰:

原告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玉敏、杨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3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杨福杰、高玉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9000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8.5913‰计算,之后利息按月利率8.5913‰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勤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勤盟多伦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杨春:

本院受理杨臣诉杨春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17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杨春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综合楼2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止)。查封杨春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北墙金厦公寓1号4单元5至6层西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巴特尔、尹乌云: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德泉诉巴特尔、尹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巴特尔、尹乌云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030号判决书,一、被告巴特尔、尹乌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德泉借款本金39000元;二、被告巴特尔、尹乌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刘德泉逾期利息3120元【39000元×0.005元×16个月(2016年11月19日至2018年3月19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关额日都木图、高青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关额日都木图、高青梅、海军、关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关额日都木图、高青梅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217号判决书,一、被告关额日都木图、高青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关额日都木图、高青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3000元【100000元×0.015元×22个月(2016年1月9日至2017年11月9日)】;三、被告关乌云、海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7日

赵红联、张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东乌珠穆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洪杰、张永学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沙伟伟、樊燕: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东乌支行与被告于立华、韩长征、沙伟伟、樊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立华、韩长征偿还贷款本金328767.01元;二、由被告于立华、韩长征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按贷款年利率9.6%计收至全部清偿之日所欠利息;三、由被告于立华、韩长征支付除第二条规定的利息以外所产生的罚息,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至50%至借款人完全清偿本息为止;四、本案诉讼费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于立华、韩长征承担;五、由被告沙伟伟、樊燕对本案的本金、利息、罚息以及诉讼费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六、对于本案抵押物(抵押人沙伟伟、樊燕)实现抵押权并由原告优先受偿]、应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2018)内2525民初1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本案转为普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赛音朝鲁门: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何汝:

本院受理原告吕彦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何汝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吕彦军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9元,由被告何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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