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送达公告
许超伟: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仲字第01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监督权力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2022年8月5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并定于2022年9月5日上午8时40分在我委第二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2022年7月5日
仲裁送达公告
鄂尔多斯市泰坤科技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中心与你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鄂仲字第0249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监督权力告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2022年8月4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2022年8月19日),并定于答辩和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满后的第20日(2022年9月8日)上午8时40分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5楼511第二仲裁庭)不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人:塔娜,联系电话:0477-8381212、15134935224)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5日
遗失声明
奈曼旗新镇供销社将土地产权证丢失,土地坐落:奈曼旗新镇街中。证号:11009号,土地面积:8517.01平方米。特此声明。
新华保险业务员贺春丽(工号37843414)将投保书遗失,号为80000037519441,特此声明。
姚世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遗失声明作废,蒙AT180挂,证号:150106000522。
将准格尔旗天禾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二连城信用社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为J 2053000674002,声明作废。
2022年7月5日
更正
磴口县人民法院在2022年5月10日《内蒙古法制报》上刊登的公告中,原告王强诉被告周乐、李金航、赵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计1634元,被告周乐、李金航、赵乐共同承担。”应该为“案件受理费326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668元,由被告周乐、李金航、赵乐共同承担。”特此更正。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