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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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8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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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

本院受理原告赵权福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王俊才、付春花: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俊才、付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9912.2元,给付2021年6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23046.53元,2021年6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754‰给付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王俊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2189元;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9元,由被告王俊才负担。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田德财: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德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德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9523.33元,给付2021年6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5762.55元,2021年6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754‰给付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田德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816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47元,被告田德财负担453元。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沈桂荣、付玉芹: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沈桂荣、付玉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桂荣、付玉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9946.79元,给付2021年6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19016.65元,2021年6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754‰给付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沈桂荣、付玉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1767元。案件受理费1413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95元,被告沈桂荣、付玉芹负担1318元。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王会仁、马红侠: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会仁、马红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会仁、马红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9887.74元,给付2021年6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23550.70元,2021年6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754%给付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王会仁、马红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1603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34元,被告王会仁、马红侠负担1176元。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布和嘎如迪: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34号、(2022)内71执2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5日

武凤兰: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30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5日

李俊娥: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2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5日

刚荣玲: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79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5日

霍建刚: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85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5日索纶: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99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5日海格: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5日陆鹏: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30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5日

冯翠萍、王多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翠萍、王多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14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胡利平(曾用名胡竞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胡嘉宏、胡世杰、胡永频、胡利平、胡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连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连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费30000元,违约金4680元,共计34680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6月15日。自2021年6月16日起,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连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郭二军:

本院受理原告程海青与被告郭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二军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程海青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10576元,共计20576元。案件受理费314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郭二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解世勋、杨晨霞: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克齐信用社诉被告解世勋、杨晨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解世勋、杨晨霞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克齐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29570.89元,本息合计

129570.89元(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6日为129570.89);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5日

陈彦斌、寇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诉被告陈彦斌、寇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30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吴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人民路支行诉被告吴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30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吉晓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人民路支行诉被告吉晓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30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杨春香:

本院受理原告闫天元与被告杨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杨春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闫天元欠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杨春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5日

王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乌海市富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30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王西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1执3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执行人张淑清归还申请人借款本息60591.63元。陈永强、翟建明、王西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限额为5万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淑清追偿。二、负担申请执行费809.00元。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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