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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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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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克昭盟宝堂养殖总场: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农牧局诉被告伊克昭盟宝堂养殖总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17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周转金共计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杨梓昕、刘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164029.17元;二、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执行费1852元;三、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杨豪: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辉诉被告杨豪、杨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杨豪、杨海涛给付原告王金辉挖机配件款84472.5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602民初3509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赵建国、许小建:

原告尉东锋与被告贾茂瑛、第三人赵建国、许小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做出(2021)内0602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贾茂瑛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内容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内0602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终结对该涉案房屋的执行,解封涉案房屋。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李金霞、杨根祥、武红英、李生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金霞、杨根祥、武红英、李生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244350.07元;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的利息58496.38元及从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44350.07元为基数,按同业拆借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赵成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成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白彦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彦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刘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郝拴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拴宝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4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郝拴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12月1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郝拴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武四小、贾美清、乔二小、梁海燕、袁冬波、乔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军小、李翠英、武四小、贾美清、乔二小、梁海燕、李喜在、赵玉英、袁冬波、乔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4079、4080、4081、4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刘彦峰: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刘彦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903号,现依法向刘彦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杨丽琼: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亮诉杨丽琼、许培东信用卡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843号,现依法向杨丽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5日

武永梅、郭文锋: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刘俊丽、秦海平、武永梅、郭文锋、张风风、班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838号,现依法向武永梅、郭文锋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5日

武永梅、郭文锋: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武永梅、郭文锋、刘俊丽、秦海平、张风风、班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839号,现依法向武永梅、郭文锋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乔利军、周慧芬: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乔利军、周慧芬追偿权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803号,现依法向乔利军、周慧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刘波、周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波、周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892号,现依法向被告刘波、周娜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王建伟: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84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5日

于鸣飞: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35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5日陈思荣: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内蒙古维创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思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22)内01民再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飞与被上诉人张占表、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解捷、李晓斌、黄连钢、刘广明、王利艳:

本院受理上诉人解捷、李晓斌、黄连钢、刘广明、王利艳与被上诉人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20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内蒙古海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海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崔伟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燕清、刘柏妨: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寒冰与被上诉人乔殿臣、第三人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誉公司)、马燕清、刘柏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1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苏海强、秦军、段美:

本院受理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三人、王军、那仁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海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5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7.9‰计算。2019年12月11日至2021年12月21日按月利率10.27‰计算;以本金23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27‰计算);二、被告秦军、段美、王军、那仁其其格对被告苏海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孙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孙红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900号,现依法向孙红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秦军、段美、苏海强:

本院受理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三人、王军、那仁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秦军、段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7.9‰计算,2019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27‰计算);二、被告王军、那仁其其格、苏海强对被告秦军、段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赵建国、许小建:

原告尉东锋与被告高翠芬、第三人赵建国、许小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做出(2021)内0602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高翠芬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内容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内0602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终结对该涉案房屋的执行,解封涉案房屋。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代萍、代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36428.34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的利息4810.82元及从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6428.34元为基数,按同业拆借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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