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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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8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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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音格日勒:

本院受理张秀兰与宝音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你为本案原审被告,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魏忠民、孙淑芹: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忠民、孙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忠民、孙淑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80000元,给付2020年1月15日前产生的利息14738.06元,2021年6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754‰给付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魏忠民、孙淑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2847元;三、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4元,被告魏忠民、孙淑芹负担2240元。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付玉良、马秀英: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付玉良、马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玉良、马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9789.44元,给付2021年6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26742.79元,2021年6月2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754‰给付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付玉良、马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2296元。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付玉良、马秀英负担。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姜如意: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平诉被告你、沈美玲、内蒙古亿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9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呼和浩特市九头鸟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霍然食品经销部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2)内0104民初214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张海鹰、崔风兰:

本院受理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宋元生、杨桂平、乔占东、张秀平、刘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宋元生、杨桂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7.9‰计算,2019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85‰计算);二、被告乔占东、张秀平、张海鹰、崔风兰、刘帅对被告宋元生、杨桂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刘波、郑玉慧:

本院受理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杨文海、许青、刘海荣、余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波、郑玉慧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7.9‰计算,2019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27‰计算);二、被告杨文海、许青、刘海荣、余敏对被告刘波、郑玉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5日

杨学文:

本院受理的再审上诉人郭长龙与被上诉人赵在在、杨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3394号案件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翟建明: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1执3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执行人张淑清归还申请人借款本息60591.63元。陈永强、翟建明、王西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限额为5万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淑清追偿。二、负担申请执行费809.00元。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陈秀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秀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5日

李成文:

本院在执行高俊娥申请李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恢106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关茂胜:

本院受理原告赵小刚与被告关茂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857号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关茂胜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5日

郝桂琴、苏平:

本院在王海峰申请执行郝桂琴、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0602执恢8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郝桂琴在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222601510000265012)存款4157.77元、扣划被执行人苏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03077659944260)存款1395.17元,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张丹:

本院受理原告赵贵鹁诉被告张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李再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再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5日

陈永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1执3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执行人张淑清归还申请人借款本息60591.63元。陈永强、翟建明、王西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限额为5万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淑清追偿。二、负担申请执行费809.00元。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张淑清: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1执3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执行人张淑清归还申请人借款本息60591.63元。陈永强、翟建明、王西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限额为5万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淑清追偿。二、负担申请执行费809.00元。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

刑春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5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5日

录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4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5日

秦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5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5日

任淑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5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5日

张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5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5日

赵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5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5日

石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5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7月5日

邬青胜:

本院受理原告杜保林诉被告邬青胜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本金55000元;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2)内0602民初86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5日

刘占海:

本院受理内蒙古全程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物业费5615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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