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内蒙古蒙利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裕财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资产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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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7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常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春莲诉被告常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青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小果诉被告青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日

双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宝山诉被告双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日

王宝音贺喜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敖青春诉被告王宝音贺喜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日王宝音贺喜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锦泰诉被告王宝音贺喜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日王哈顺高娃: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成林诉被告王哈顺高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内蒙古嵘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安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嵘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1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邓海丰:

本院受理原告李健与被告邓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王利元: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利元、葛园园、隋东琴、祁春丽、马文强、刘晓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4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8日简威:

本院受理原告李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4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闫杰、董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与被告闫杰、董香、闫志刚、王秀花、陈玉喜、张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502民初1781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闫杰、董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与被告闫志刚、王秀花、闫杰、董香、陈玉喜、张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502民初1784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厚宝祥、苏桂子: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厚宝祥、苏桂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厚宝祥、苏桂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0元,给付2021年12月30日前产生的利息28178.50元,2021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75418‰给付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韩龙、寇冰月: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云、张倩、韩龙、寇冰月、张德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576号],现已审理终结。由于原告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磴口县人民法院(2021)内082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韩龙、寇冰月、张德恒对王云、张倩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张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7月1日

陈智茹: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53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53号执行裁定书之一、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日

张利珍: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3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日

徐俊平: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34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34号执行裁定书之一、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日

闫杰、董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与被告陈玉喜、张玉霞、闫志刚、王秀花、闫杰、董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502民初1785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闫杰、董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主信用社与被告闫杰、董香、孙广生、姬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502民初3813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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