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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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7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晨光诉被告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2民初29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晨光诉被告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2民初29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乌东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贺丽珺诉被告乌东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2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李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22)内0102民初26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李月果、钟秀苹: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诉被告郭满在、肖耀平、钟秀苹、肖成奎、李月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连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力诉被告连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连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力借款本金8500元;二、被告连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力以尚欠借款本金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自2021年1月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以尚欠借款本金5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自2021年1月3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连晓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张娜: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席卫兵:

本院受理原告孙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98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杭锦后旗汇旺农贸经销部、李芳、刘成博、余政丽:

本院受理原告秦月诉被告杭锦后旗汇旺农贸经销部、李芳、刘成博、余政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2197号民事裁定书、(2022)内0826民初21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王高:

本院受理原告关文强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高欠原告关文强租赁费3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关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75元,由被告王高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领取(2021)内0826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赵凤英: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05号、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日

沙鹏达赖: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59号、(2022)内71执5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日

王佳琪: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46号、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日

贾子良: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5号、(2022)内71执25号之一、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日

冯小小: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小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农机欠款37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6470元(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并自2022年4月16日起支付以未给付农机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被告冯小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李洪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与被告李洪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购买农资欠款6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和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简威:

本院受理原告李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4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郝利琴、刘宪武(曾用名刘小存):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郝利琴、刘宪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2138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赵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告王飞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1450元,由被告赵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潘多: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和诉你和桂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告王军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3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二、被告潘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告王军和借款本金8530元;三、驳回原告王军和要求被告桂瑞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914元,由被告潘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牛彦香: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玲诉你与王召霞、刘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1478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王光东:

本院受理尹继君因与魏国、周原和、王光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你为本案被上诉人,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王丽娟:

本院受理马旭明因与王建军、原审第三人郭庆国、王丽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你为本案原审第三人,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梁爱平: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91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日

韩瑞峰: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75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日

田静: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95号、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日

谢辉: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75号、(2022)内71执75号之一、(2022)内71执75号之二、(2022)内71执75号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日

高俊志: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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