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红南、张啟彬:
本院在执行杨海荣、王淑琴申请执行柴红南、张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5)临执字第27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2020)内0802执恢17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责令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呼和浩特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慧师诉被告内蒙古徳镕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不得执行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金峰市场9号1层2013号房屋(房屋价值约:1466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31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1日
呼和浩特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贺荣诉被告内蒙古徳镕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不得执行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金峰市场9号6层1061号房屋(房屋价值约:27164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31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1日
鄂尔多斯市广润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喜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润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润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苏喜给付清理费11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润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邓正亮、包建荣:
本院受理原告梁丽春诉被告邓正亮、包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987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刘富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龙与被执行人刘富成、崔怀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侯龙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0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侯龙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2018)内0602执恢1564号裁定和(2021)内0602执异475号裁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刘昱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被告刘昱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壹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3月23日的利息为978.7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杨成业、刘孝琴:
本院受理刘振诉被告杨成业、刘孝琴、张岗虎、贾俊彪、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已生效。因原审被告张岗虎、贾俊彪、李建平不服(2021)内06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一、请求撤销我院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张岗虎、贾俊彪、李建平不承担还款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白那日、白东、张俊娥、白子云、白子峰、张巧娥、鄂尔多斯市昌盛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那日、白东、张俊娥、白子云、白子峰、张巧娥、鄂尔多斯市昌盛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白那日、白东、张俊娥、白子云、白子峰、张巧娥、鄂尔多斯市昌盛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付达到毛坯标准的位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平安路南,木凯淖尔街东的房产(建筑面积20057.34平方米,规划用途:酒店,价值2875627.68),并由被告白那日、白东、张俊娥、白子云、白子峰、张巧娥、鄂尔多斯市昌盛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抵债合同》约定承担以上房产交付原告前积欠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取暖费等。2、判令被告白那日、白东、张俊娥、白子云、白子峰、张巧娥、鄂尔多斯市昌盛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违反《抵债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即按照贷款本息(28751627.68元)的30%承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625488.30元;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谢冬宁:
本院受理原告原万玉与被告谢冬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原万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原万玉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董百顺:
本院受理原告亢铎诉被告董百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董百顺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亢铎人工费315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25日至偿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董百顺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亢铎公告费26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46元,由被告董百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14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李小花:
本院在执行杨翠萍申请执行李丽霞、李小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执73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本院冻结了你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两份保单,如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该保险产品。如送达后15日内,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交付替代履行财产的,本院将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杜利军:
本院在执行赵永亮申请执行杜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本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恢6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杜利军与杜德胜共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纺织西街2号金鹰·翠湖天地望湖居小区1号楼3单元1408室(合同编号:2015-0004638)房产一处;二、鄂尔多斯市九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2)第0120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告知你上述房产的评估价为74048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赵琦:
本院受理原告马立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位于东胜区多元化矛盾化解指挥中心的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郭怀荣:
本院受理原告武永平与被告廉治宇、郭怀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宝山石英砂(厂)矿土石方开采施工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退还3000000元(叁佰万元)的保证金3、依法判令被告二向原告退还100000元(壹拾万元)的劳务费;4、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损失计算办法按照30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0%为利率,计算从2012年5月30日起至被告一、被告二将全部保证金退还完毕为止,损失暂记至2022年2月21日为1933031元);5、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王文明、柴巧林:
本院受理原告薛争气诉被告王文明、柴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02民初368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本金200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3687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闫光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宗易诉被告闫光林、内蒙古宜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60000元及360000元按银行利率0.4%利息计算,总计15个月,利息为21600元。总计金额:3816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申请人立即给付申请人延迟返还购房违约金44244元,违约金从2020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以3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50%计算,截至2022年5月27日已经产生的违约金为44244元)】、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高小明、赵喜、郭素艳、郝伟、何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跃飞诉被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第三人高小明、赵喜、郭素艳、郝伟、何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包头金粤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树忠与被告包头金粤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