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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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7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蔚贺峰、蔚贺鹏: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杨立军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蔚贺峰、蔚贺鹏、刘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杨立军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蔚贺鹏、张春生、蔚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杨立军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蔚贺峰、蔚丽坤、郭友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再97号、(2022)内01民再98号、(2022)内01民再99号案件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任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秀玲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初48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离位于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绿树景苑小区13号楼1层1011/ 1012/1013号仓储用房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韩玲娜、许培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志广与被上诉人韩玲娜、徐培东案号为(2022)内01民终3224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呼和浩特市皮特服饰有限公司、王志伟: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明珠支行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皮特服饰有限公司、王志伟案号为(2022)内01民终3322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吴永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雪峰与被上诉人丁志敏、原审被告吴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途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刘小勇:

本院受理上诉人汪霞与被上诉人朱京凯、刘小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崔向东、赵喜凤:

本院受理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崔立奇与原案申请人李建国、原案被执行人崔向东、赵喜凤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内蒙古伊卓尔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樱桃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伊卓尔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伊卓尔牧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2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王金峰:

本院受理原告郑莉与被告王金峰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莉与被告王金峰离婚;二、驳回原告郑莉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张福顺:

本院受理原告陶特格喜与被告张福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福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陶特格喜土地转包费2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段立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鸿与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交通运输局、第三人贾志刚、段立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2021)内0521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包春影: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光昊诉被告包春影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2)内0521民初2420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吴勿力吉仓、韩海珍: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吴勿力吉仓、韩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勿力吉仓、韩海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2340.84元,本息合计32340.84元;二、被告吴勿力吉仓、韩海珍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86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吴勿力吉仓、韩海珍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10元。案件受理费649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吴勿力吉仓、韩海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高达胡白乙拉、代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高达胡白乙拉、代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达胡白乙拉、代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19986.25元,支付利息3575.42元,本息合计23564.67元;二、被告高达胡白乙拉、代小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高达胡白乙拉、代小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70元。案件受理费418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高达胡白乙拉、代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赵双宝、林占宏、关永胜、姚苏布道:

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与被告赵双宝、林占宏、董巴吐、李代小、关永胜、姚苏布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双宝、林占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借款本金19841.37元,支付利息2183.97元,支付罚息、复利13460.86元,本息合计35486.2元,并支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计算的罚息;二、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双宝、林占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日

李国君: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813号原告孙雅康与被告李国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雅康与被告李国君离婚;二、婚生子女李语桐、李宇航由原告孙雅康抚养,被告李国君每月给付每名子女给付抚养费各700元,此款自2022年7月1日开始给付至李语桐、李宇航独立生活时止,此款每季度给付一次,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日

贾高娃、李小军: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314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高娃、李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贾高娃、李小军偿还借款本金29951.81元,支付利息19257.61(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本利合计49209.42元;二、要求被告贾高娃、李小军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9951.81元为基数,按逾期执行利率14.679‰,从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贾高娃、李小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张国军、金诺达古拉: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3078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国军、金诺达古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国军、金诺达古拉偿还借款本金29815.27元,利息15448.72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本利合计45263.99元;二、要求被告张国军、金诺达古拉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29815.27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张国军、金诺达古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6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赵田寿、赵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与被告王赵田寿、赵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赵田寿、赵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欠款3285元;二、被告赵田寿、赵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利息2911.12元(3285元×0.0128元×69个月7天,从2014年11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计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赵田寿、赵金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王海宝(又名海宝)、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红亮与被告王海宝、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罗宝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617号原告代宝山与被告罗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元。本息合计:22976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4976元,(从2016年12月10日至2022年5月10日18000元×1分28×65个月=14976元-10000元=4976元);3.要求被告给付2022年5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2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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