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穿沙精神续写时代华章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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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7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麻国庆、赵馨玫: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703号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麻国庆、赵馨玫、王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1日

周文孝: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645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文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48478.51元,本息共计148478.51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4月25日始至2021年10月21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二、被告周秀平、周虎平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武金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武金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9842.72元,利息14656.84元,本息共计44499.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13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赵利虎、邹粉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二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赵利虎、邹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9707.73元,利息28701.06元,本息共计78408.7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日

刘瑞峰、郭清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二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瑞峰、郭清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9995.6元,本息共计4999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日

郝俊彪:

本院受理原告薛香芬诉被告郝俊彪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郝俊彪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48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1日

曲周县旭航商贸有限公司、刘利刚、宋丽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惠商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周县旭航商贸有限公司、刘利刚、宋丽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曲周县旭航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惠商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2965.51元,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2月5日的利息为2385.54元,罚息为685.28元;二、被告曲周县旭航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惠商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后续逾期利息(以本金5978.5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以本金56986.9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75%计算);三、被告刘利刚、宋丽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刘利刚、宋丽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曲周县旭航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曲周县旭航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惠商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全费680元。案件受理费1451元,由被告曲周县旭航商贸有限公司、刘利刚、宋丽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日

王雄伟: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19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日

苏利平: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48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7月1日

刘海庆、黄海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海庆、黄海霞,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郭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日

邢建超:

本院受理的(2022)内0929民初851号原告皇甫心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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