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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7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7-01

我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将实现“家庭小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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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丹)6月29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召开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新闻发布会。会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浩蒙就《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浩蒙介绍,《实施意见》明确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加强对各地监督指导,确保2022年10月1日启动实施。

《实施意见》主要体现了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加强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保障,打通定点零售药店保障通道;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扩大支付范围,完善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协同推进共济保障机制,完善与门诊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优化医保经办管理服务。

据了解,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支付范围为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针对退休人员基础性疾病多、看病频率高的特点,报销政策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其中,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不低于1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不低于4000元,退休人员不低于5000元。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拉开支付比例差距,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低于6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

个人账户的改革主要是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结构,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自2022年10月1日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以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起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由原来的个人使用扩展到家庭共济使用。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通过医保电子凭证办理家庭共济业务后,可在区内各统筹地区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共济账户资金,实现了个人账户“家庭小共济”。截至目前,全区已激活医保电子凭证843.42万人,申请亲情账户(家庭共济账户)2912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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