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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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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兴蒙基本建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纪光诉被告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兴蒙基本建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30日

贺宇田:

本院受理原告李健诉被告贺宇田、刘继川、张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57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30日

马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拉哈木扎巴诉被告马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3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

王永玲、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贺佳瑞、王永玲、田魁,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内蒙古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内0105民初1292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

内蒙古光太铝业有限公司、李继光、胡雪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光太铝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光太高科铝业有限公司、李继光、胡雪钢、李光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44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赛罕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30日

乌云高娃、白飒:

本院受理原告乔永智与被告乌云高娃、白飒、天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30日

呼和浩特市欣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存征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欣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93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

呼和浩特市欣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敏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欣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93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

何龙飞:

本院受理原告武剑欣诉被告谢登华、何龙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46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

史永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伟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伟、田晓青、张彦强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876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内0105执恢87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

张彦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伟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伟、田晓青、史永飞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876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内0105执恢87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30日

田晓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伟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伟、张彦强、史永飞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876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内0105执恢87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

刘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伟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彦强、田晓青、史永飞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876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内0105执恢87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

包头市伟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彦强、刘伟、田晓青、史永飞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876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1)内0105执恢87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30日

张文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哲一与被执行人李志韬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1131号]一案中,段哲一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段哲一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

许利孔、曹旭升、王瑞利、赤峰交通路桥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利孔、曹旭升、王瑞利、赤峰交通路桥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366号之三裁定内容:被执行人曹旭升、王瑞利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居华四季夏苑2号楼3至5层305-405-505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8114515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8114514号)归买受人吴红艳所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居华四季夏苑2号楼3至5层305-405-505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8114515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8114514号)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红艳时起转移;(2020)内0105执1366号之四裁定内容:被执行人赤峰交通路桥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居华四季夏苑6号楼-1至2层-1018-109-209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1127215号)归买受人袁宁所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居华四季夏苑6号楼-1至2层-1018-109-209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1127215号)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袁宁时起转移。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

周鹏:

本院受理赵刚、李国庆、刘立庆申请执行周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5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鹏2125279元及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迟延履行金、执行费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清单、通知书、腾房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物品进行询价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30日

金瑞、奥丽娜:

本院受理内蒙古汇德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瑞、奥丽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203号拍卖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30日

金瑞、奥丽娜:

本院受理内蒙古汇德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瑞、奥丽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29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30日

祁珂: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涛诉被告祁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祁珂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

陈勇、郭婷: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陈勇、郭婷、魏风英、李玉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603、607、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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