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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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5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树林召东街支行诉被告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2)内062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

内蒙古冠禹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冠禹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冠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联通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冠禹公司2020年至2023年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内蒙古冠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8号街坊联通南分局的房屋;三、被告内蒙古冠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房屋租赁费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2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内蒙古冠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

越在办:

本院受理原告鲁有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越在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鲁有才装修款4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2月2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越在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14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

苏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柳永峰诉被告苏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依法判令被告苏志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2020年4月18日本息暂计2658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杜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兵诉被告杜玲、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将东胜区铁西万胜西政府安置移民小区ニ号楼一单元101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办理至原告名下;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刘松涛:

本院受理原告靳建斐诉被告梁利、第三人刘松涛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决中止对靳建斐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9号坊蒙欣家园6号楼2单元603室房产的执行(建筑面积为159.28平方米,评估价值为1446262元)。2、依法确认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9号坊蒙欣家园6号楼2单元603室房产属原告单独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鄂尔多斯市物富联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欣通佳誉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财保2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楼1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王来生:

本院受理原告文良明诉被告闫峰、王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到实际给付之日计算,并以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李小军、内蒙古君胜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苏伊清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我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恢2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小军名下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2号街坊太古国际广场C区4-1-601室(合同编号:2009-0015351)房产一处以第一次流拍价1298144元抵顶给申请人苏伊清所有;二、我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恢2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孙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孙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900号,现依法向孙红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祝君: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霞诉被告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案号为(2022)内0302民初922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2022)内030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如不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邓文成(又名邓三兵):

本院受理原告刘欣与被告邓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文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欣货款20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14元,由被告邓文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武君、内蒙古尚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少波与被告内蒙古尚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君欠原告徐少波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徐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武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位争强、原审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位争强、原审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辛志林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田建英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及第三人杨永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田建英与被上诉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及第三人杨永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郝爱湛、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宜恒因与被告内蒙古信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爱湛、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撤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华政海、王云官: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峰因与被上诉人宫秀梅、华政海、王云官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27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周元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子明、樊亮花与被告周元林、倪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电子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下午3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白林:

本院在执行郝海燕与白林、彭新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外女因执行实施部门不准予其参与分配,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2019)内0602执恢1334号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异212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赵满林:

本院受理原告高占海诉被告赵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4民初278号】,因向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你偿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孙杨光: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牙克石支行诉你和任嘉琳、王奇、赵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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