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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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5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亢桂兰:

本院对原告张晓莉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第三人亢桂兰、第三人袁秀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张小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华诉被告张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张小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五湖诉被告张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代国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英格诉被告代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王宝音贺喜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贵诉被告王宝音贺喜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陈天佑: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爱农种子化肥商店诉被告陈天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7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佟福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爱农种子化肥商店诉被告佟福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秦玉林(玉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爱农种子化肥商店诉被告秦玉林(玉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张曙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风玲诉被告张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包明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利农莱籽商店大民种业直销处诉被告包明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刘景: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好运商店诉被告刘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陈达来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好运商店诉被告陈达来白乙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王宝音贺喜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伟民诉被告王宝音贺喜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包金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右翼中旗爱农种子化肥商店诉被告包金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7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郄根亮、杨来田:

本院在执行郭军在与郄根亮、杨来田(2021)内0104执恢55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高鹏飞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申请书、登报公告。本院依法作出(2022)内0104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高鹏飞为(2021)内0104执恢55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限你们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内0104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曹博、乔志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强诉被告曹博、乔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106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李成文:

本院受理原告周银智诉被告高生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王计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计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计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赔偿金40848.14元;二、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元,由被告王计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云怀怀:

本院受理原告宫吉祥与被告云怀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云怀怀给付宫吉祥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21年11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宫吉祥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0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云怀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杭锦后旗佳兴农业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刘恒亮诉杭锦后旗佳兴农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2055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徐换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徐换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换兵应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息73895.22元及欠款期间的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付清。二、被告徐换兵应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代理费1600元。三、被告徐换兵应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公告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7元,由被告徐换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9日

安福和、王瑞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王瑞瑞、安福和、武锐清、杨鹏飞、武冬霞、卢飞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安福和、王瑞瑞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48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云芬桃、樊志军、故善文、王香恒、邸召弟、魏福义、李玉梅、魏乐义、李雪春、张彦、程斯洁、卢霖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姚永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姚永祥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乌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日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日娜于2014年5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2月6日解除;二、被告乌日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东侧、东库街北侧鼎盛华世纪广场综合楼(16号楼)16层4号房屋腾退,返还于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被告乌日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利息及罚息27961.45元及违约金32859.1元,合计人民币60820.55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707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乌日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杨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虎根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侯平小、李林霞:

本院受理原告贺瑞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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