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9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64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韩文亮、鲁丽平、纪凤英、韩文关、韩改桃、王占成: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韩文亮、鲁丽平、纪凤英、韩文关、韩改桃、王占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4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申亮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鑫诉申亮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858号,现依法向申亮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杜润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雄诉杜润林、杜薛勇、杜薛萍、刘明、张明忠、张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牛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迪宇农机有限公司诉你和牛永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为0125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一并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3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对牛永生在武川县哈乐镇什八台村的中驰奔野704农用拖拉机 (发动机号:AK3210001002,底盘号:2021010476)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进行抵押,查封期限1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贺玉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贺玉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723号,现依法向贺玉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王利平、王毛毛、王兰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利平、王毛毛、王兰平、朱俊义、王兰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840号,现依法向王利平、王毛毛、王兰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王利平、王毛毛、王兰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利平、王毛毛、王兰平、朱俊义、王兰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841号,现依法向王利平、王毛毛、王兰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于红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卜素英、王润第、卜栓良、卜利民、郭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卜素英、王润第、卜栓良、卜利民、郭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卜素英、王润第、卜栓良、卜利民、郭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卜素英、王润第、卜栓良、卜利民、郭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卜素英、王润第、卜栓良、卜利民、郭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卜素英、王润第、卜栓良、卜利民、郭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王永顺:

本院受理原告梅淑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永顺偿还原告梅淑艳借款本金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被告王永顺支付原告梅淑艳自2016年1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由被告王永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侯瑞东:

关于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瑞东、邢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侯瑞东所有的蒙AN 111K号奥迪牌小汽车进行评估拍卖。蒙AN 111K号奥迪牌小汽车现评估价格81000元,以评估价为基数降幅15%进行第一次拍卖。现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269号拍卖裁定书及上述车辆评估报告内鼎鉴报字【2021】第0269号评估报告。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本院将再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情况请关注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网址为:ht t p://s f.t a oba o.com/ 0471/01)。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贾理深、秦宝全、贾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丽菊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海跃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郝丽菊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贾理深、秦宝全、贾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92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贾理深、秦宝全、贾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喜臣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海跃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喜臣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贾理深、秦宝全、贾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91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李瑞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杜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在与被告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永在借款本金1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杜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在诉被告杜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永在借款本金9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高林林、冯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林林、冯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金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金文青、王雪松与被告金石玛、金伟年、金乔红、金觉新、金文军转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原告王雪松转继承被继承人金墨言2007年1月-4月工资及车辆费2366.8元、被继承人金墨言存款28.2元;原告金文青、被告金文军各转继承被继承人金墨言2007年1月-4月工资及车辆费591.6元、被继承人金墨言存款7元;二、驳回原告金文青、王雪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93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伟年负担61元,原告金文青、王雪松负担925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刘海龙、朝鲁萌:

本院受理原告曹慧等16人诉被告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海龙、朝鲁萌、萧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6件案件,(2022)内0102民初3853、3342、3332、3339、3324、3327、3335、3325、3329、3326、3333、3334、3336、3343、3341、3337。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呼和浩特市金账本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浴芳池洗浴有限责任公司新城浴池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金账本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高基存:

本院受理原告张耀飞与被告高基存、吴文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临河区区政府东侧)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张勇、王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兰与被告张勇、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9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勇、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凤兰货款28764元,并从2021年12月15日起以本金287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计付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包头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天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包头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包头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包头市天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298100元;二、被告包头现代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包头市天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以298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直至被告付清全部广告费时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8日

张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马义核与被告张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义核借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原告马义核已预交),由被告张东升负担。公告费400元(原告马义核已预交),由被告张东升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