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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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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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

本院受理白小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470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白小虎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8日起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本金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9日起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白小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陈勇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8日

陈勇:

本院受理郝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473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郝悦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1日起,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郝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陈勇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李引弟: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引弟、冀瑞清、马俊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3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张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金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呼和浩特金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26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223653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货款29006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欠款本金252659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金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06元,由被告张海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冀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裴连合:

本院受理原告石建广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吊车费4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8日

王月青、张在在、王小燕、张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温慧强诉被告王月青、张在在、王小燕、张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奇彦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2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张奇彦:

本院受理原告卢建国诉被告张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奇彦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刘贵仲、郝清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贵仲、郝清清、刘贵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贵仲、郝清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21年3月19日借款利息24472.47元,2021年3月20日至2022年1月5日逾期利息10970.56元,本息共计135443.03元整(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具体数额直至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刘贵荣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009元,由被告刘贵仲、郝清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4日

杨颜军、郝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胜利与被告杨颜军、郝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颜军、郝俊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胜利货款人民币29700元,案件受理费543元,由被告杨颜军、郝俊英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元,由被告杨颜军、郝俊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8日

刘国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如斌诉被告刘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6月28日

姚柱小、张继英:

本院受理原告白美英与被告张明明、张继英、姚柱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6月28日

内蒙古北联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北联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64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李全喜、张素红:

本院受理上诉人汪树生与被上诉人土默特左旗融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全喜、张素红、芦建华及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们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王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海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28日

樊少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咏青与被告樊少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均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28日

樊少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和平与被告樊少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28日

陈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丽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28日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刘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50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8日

王晓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8日

王权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庭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8日

郜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4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8日

洮南市香儒奶牛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蒙牛乳业(乌兰浩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洮南市香儒奶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洮南市香儒奶牛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43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刘录女:

本院受理原告霍志强与被告张越军、刘录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709200元(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1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年利率按24%计算,利息为663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年利率按15.4计算,利息为46200元),以上两项本息合计1009200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年利率按15.4%计算);4.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7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包富泉、石玉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玉姐诉被告包富泉、石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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