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7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64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段婷:

本院受理原告姚桂凤诉被告段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白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银福宽与被告白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白金柱给付银福宽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并自2021年12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3.85%向银福宽支付逾期利息,直到借款本金15000元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白金柱给付银福宽借款本金6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3520元,本息共计635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向银福宽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白金柱给付银福宽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到2021年5月28日止的利息4866.67元,本息共计54866.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向银福宽支付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293元、公告费500元以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均由白金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王美红:

本院受理原告高山丹嘎日布与被告王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美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山丹嘎日布两笔借款本金共计20000元;二、被告王美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高山丹嘎日布利息28880.33元[16013.33元(10000元×0.02元×80个月2天,从2013年12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15867元(10000元×0.02元×79个月10天,从2014年1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已偿还的3000元],并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2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高山丹嘎日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12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60元,由被告王美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任海泉:

本院受理原告青龙与被告任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任海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青龙借款本金13000元;二、被告任海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龙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继续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青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22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22元,由被告任海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泰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永恒门窗加工厂与被告泰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25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明明、白美丽: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806号原告包双喜与被告明明、白美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担保追偿款62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从2022年1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社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明明、白美丽: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747号原告白胖小与被告明明、白美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担保追偿款197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从2022年1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信用社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银桩: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260号原告科左中旗永恒门窗加工厂与被告银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750元,合计13750元;3.要求被告支付从2022年3月3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厘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代兄: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261号原告科左中旗永恒门窗加工厂与被告代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9600元,支付利息10076元,合计19676元;2.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自2022年4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8日

包呼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573号原告王春雨与被告包呼格吉乐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00元,支付利息569.40元,合计3169.40元;2.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2600为基数,按月利率0.30%计算自2022年3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5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8日

胡艳清: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1080号原告张翔诉被告胡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胡艳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张翔偿还借款本金365000元;二、胡艳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张翔支付逾期利息,以36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2%计算;三、驳回张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42元(原告已预交),由胡艳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康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星星诉被告康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康旭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3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开庭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乐诉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6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山诉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7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艾祥呈诉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2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王永玲、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贺佳瑞、王永玲、田魁,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王永玲、呼和浩特市佳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魁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张博禹、胡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博禹、胡海燕、王丽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博禹、胡海燕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8日

赵镌:

本院受理云成成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范如华: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军分区申请执行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8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张玉英、李有亮:

本院受理贺德林申请执行张玉英、李有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于洋静:

本院受理韩佳欣申请执行于洋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6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穆峻峰:

本院受理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穆峻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8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