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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3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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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白玉山给付欠款2465元,支付利息2218.50元,本息合计4683.50元;2、要求白玉山支付原告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11月5日开始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王忠刚:

原告焦桂岭与被告刘元元、王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忠刚、刘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焦桂岭借款189000元;二、驳回原告焦桂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焦桂岭负担20元,由被告王忠刚、刘元元负担448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张巴吐:

原告陈亮与被告张巴吐、英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0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521元,减半收取为760.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陈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李永军、刘乌日娜: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072号原告赵铁明与被告李永军、刘乌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永军、刘乌日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铁明借款193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271.75元 【4185.21元(19300元×0.005元/月×43.37个月,2017年1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949.25元(19300元×0.0385元/年÷12个月×15.33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30日)+61.12元(19300元×0.038元/年÷12个月×1个月,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76.17元(19300元×0.037元/年÷12个月×1.28个月,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8日)],本息合计24571.75元;二、被告李永军、刘乌日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铁明资金占用利息以未给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2月9日起按全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赵铁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30元,由原告赵铁明负担10元,被告李永军、刘乌日娜负担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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