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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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3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红梅、张玉良: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与被告王红梅、张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依法送达(2021)内0826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红梅、张玉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军借款本金1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1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19元,由原告刘军负担269元、由被告王红梅、张玉良负担435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四楼第七调解室领取(2021)内0826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王有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翔与被告王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有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刘翔葵花收割机款3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400元,诉讼费合计1025元,由被告王有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2)内0826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吕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侯建东:

本院受理原告东生与被告侯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侯建东给付东生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0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侯建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何海宝、萨仁娜: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开庭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陈丽薇:

本院受理张建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9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郭拴虎、马跃川、王银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郭拴虎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9626.67元及相应利息,利随本清;2、判令马跃川、刘晓东、王银宝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张彧、张二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陈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9999.99元及相应利息,利随本清;2、判令张彧、陈三小、张二堂、陈利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苗见东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苗见东与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签订的《呼和浩特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苗见东定金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4日

内蒙古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新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泉子什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段茂盛: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216号原告王海英诉被告段茂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张智慧:

本院受理原告刘占军诉被告张智慧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董玉君、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章盖营村项目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站诉被告董玉君、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章盖营村项目部、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6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吕建雄: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居然易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1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郭兆丰:

本院受理原告黄银龙诉被告李俊桃、郭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2606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内蒙古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泰犁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索牧与被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第三人内蒙古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泰犁养殖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01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黄志慧:

本院受理原告段忠贵与被告黄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41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黄志慧:

本院受理原告段忠贵与被告黄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139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王小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宝音特古斯与被告王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30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周立功:

本院受理的原告托娅与被告周立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30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丰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与被执行人丰莉、刘鹏飞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恢377号]一案中,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通知》中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只在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通知)。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金京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纳日苏与被执行人金京顺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4300号]一案中,案外人肖颖请求中止对其购买的坐落在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博爱馨居(原名兆宸公寓)1单元0701号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肖颖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宝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王海宝与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签订的《呼和浩特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王海宝定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李海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339号原告包福祥与被告李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4992元,合计14992元;3.要求被告支付从2022年3月3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分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冯春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2)内0521民初2138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代偿款人民币50188.4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以50188.4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至2022年4月23日利息具体数额为2946.69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白哈申其木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宝泉诉被告白哈申其木格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2014年54亩土地损失54000.00元(以评估价格为准);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柳萍:

本院受理原告潘来枝诉被告柳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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