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巨才:
本院受理原告耿明亮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782民初116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张巨才:
本院受理原告姜清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782民初115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贺宇田: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1006号原告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贺宇田、内蒙古师范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6月24日
董淑芳,赵飞雁: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淑芳,赵飞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16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底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呼和浩特市华育信息职业培训学校、北京华育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沐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飞诉被告被告付静、呼和浩特市华育信息职业培训学校、北京华育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沐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颜天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守海诉被告颜天生,第三人任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赵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洋、邵玉梅、赵素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洋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40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张朵、朝日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朵、朝日格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朵、朝日格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60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王慧娟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6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孙泽群:
本院立案执行周富东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5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达拉特旗和谐盛世文化传媒中心、杨旭龙:
本院受理内蒙古汉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达拉特旗和谐盛世文化传媒中心、杨旭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6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王二林: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鑫达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与王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7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贺宝林:
本院受理娜音图与贺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27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范国强:
本院受理范源申请执行范国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8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内蒙古大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0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草原大街南滨河国际小区12号楼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010共9套商业用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云来在:
本院受理张海林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785号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胡浩然:
本院受理田思彤申请执行胡浩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李槟:
本院受理程恩顺申请执行李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9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邓彩文: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申请执行邓彩文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8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孟鹏飞:
本院受理孙士林与孟鹏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9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李志宏:
本院受理王志强与李志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9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祁月兴:
本院受理李连柱与祁月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6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秦国伟、刘俏、梁子云、郝丽、付海忠、陈乐乐、何瑞刚、康佳: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秦国伟、刘俏、梁子云、郝丽、付海忠、陈乐乐、何瑞刚、康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59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于晓虹、史军、王红、李永新、宋敬东、刘利梅、鄂尔多斯市于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根俊、李军、刘秀梅、郭怀亮、薛风香: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于晓虹、史军、王红、李永新、宋敬东、刘利梅、鄂尔多斯市于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根俊、李军、刘秀梅、郭怀亮、薛风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王二宽、张美叶、刘建国、李虹、王国忠、秦丽娜、王挨锁、李巧凤: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王二宽、张美叶、刘建国、李虹、王国忠、秦丽娜、王挨锁、李巧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72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高峰、张永光、张利平: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高峰、张永光、张利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王永胜、任惠新、王振斌、郝凤英、白四、刘美玲、白三晓、贾春梅、王永红、吴永珍: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王永胜、任惠新、王振斌、郝凤英、白四、刘美玲、白三晓、贾春梅、王永红、吴永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74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韩占东、张来喜、严治恩: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韩占东、张来喜、严治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4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1)东法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吕国庆:
本院受理执行郑权与内蒙古海诚食品有限公司、吕国庆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2)内0123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人(异议人)郑权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6月24日
曲银鹤: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福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银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曲银鹤偿还车款本金15000元,给付2016年9月3日至2022年4月3日,利息12864元(15000元×0.0128元×67个月),合计27864元;2、要求被告曲银鹤从2022年4月3日后利息按1.28%月利率以15000元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全部借款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曲银鹤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内蒙古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鑫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尔滨盛奇劳务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鑫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法煤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内蒙古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经济损失(材料款及其他费用欠款)400000元,并给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占用欠款期间的利息76000元(400000元×5‰×38个月)。同时判令被告内蒙古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自2022年1月1日开始以月息5‰给付原告占用欠款期间的利息至欠款清偿日止,以上合计496000元;三、要求被告黑龙江鑫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铁法煤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