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建军、王美丽:
关于申请执行人白金为与被执行人贾建军、王美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2)内0602执恢61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内0602执恢615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内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2)内0602执恢6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贾建军与王美丽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
:2000151101S56000015724、2001151101S39000000270、1997151101A900006763、1997151101SA9000011358)。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杨瑞:
本院受理杨帆诉被告杨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6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31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刘佳伦:
关
于申请执行人白琦鑫与被执行人刘佳伦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2)内0602执32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2022)内0602执321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2)内0602执3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佳伦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370091EL64000B0、370091EL6500197、370091EL65001A5);(2022)内0602执3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刘佳伦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370091EL64000B0、370091EL6500197、370091EL65001A5)的现金价值。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武学民:
本院在执行王瑜溪申请执行武学民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本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恢19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武学民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大桥路37号街坊新大地奥林花园小区B2号楼1单元303(合同编号:2008-0024940)房产一处;二、内蒙古民正房地产估价经济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蒙古民正估字(2022)第001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计报告,告知你上述房产的评估价为92021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马占山:
本院受理申请人马占伟与被申请人马占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2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马占山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90000元(账号:6214670460010386197),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刘军林、赵宴: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国荣与被申请人刘军林、赵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232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军林、赵宴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丰州路恒大首二期23号楼2单元504房产(预售许可证号:呼房售字第2016005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间,对申请人李国荣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雅阁星城商住楼2154房产(产权证号:蒙(2020)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148196号)依法予以查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程超坤、郑玲、王永革、折宝林、张东、张海燕、鄂尔多斯市隆伸煤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汇隆亮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大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宇洋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勇、赵旭东、刘婷婷、刘建华: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1)内0602执恢161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内0602执恢1614号《报告财产令》三、(2021)内0602执恢1614号执行裁定书:1、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程超坤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25号街坊盘恒5号景观小区12号楼A座1408室(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4143号),该套房屋经过我院该房产通过我院网络询价,结果为1414482元;2、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程超坤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25号街坊盘恒5号景观小区12号楼A座1407号(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4150号),该房产通过我院网络询价,结果为350601元;3、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东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迎宾路3号街坊3-2-203的房屋(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58114号),该房产通过我院网络询价,结果为663529.91元;4、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郑玲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25号街坊盘恒5号景观小区12号楼A座1406号(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4148号)房产一套,该房产通过我院网络询价,结果为350601元;5、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郑玲所有的位于宝日陶亥东街21号街坊2-2-204的房屋(证号:蒙房权证鄂字第109020904191号)房产一套,该房产通过我院网络询价,结果为883665.79元;6、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海燕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7号街坊B24号楼1单元101房屋(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5094号),该房产通过我院网络询价,结果为1370796.91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高超: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与被申请人高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超的公积金账户中17247.9元(帐号:0100370458),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赵建国、许小建:
原告尉东锋与被告贾茂瑛、第三人赵建国、许小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许对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六中校园内2宿舍楼从北向南第24间底商(产权证号:21837)的执行。案件受理费7105元,由被告贾茂瑛、第三人赵建国、许小建负担。本院(2021)内0602执异331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及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赵建国、许小建:
原告尉东锋与被告高翠芬、第三人赵建国、许小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许对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六中校园内2宿舍楼从北向南第11间底商(产权证号:21857)的执行。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被告高翠芬、第三人赵建国、许小建负担。本院(2021)内0602执异330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及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王健、王茹: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与被告王健、王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王波、赵霞菲: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波、赵霞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王少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王少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张永光、周流芳、郭国强、马瑞风、王磊、马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光、周流芳、郭国强、马瑞风、王磊、马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4日
刘牡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分行诉被告刘牡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9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张二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分行诉被告张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9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王瑞峰,又名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于洋、康保山诉王瑞峰,又名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贺小芳,又名贺晓芳:
本院受理魏二喜与被告贺小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孟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严文波商都县文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谢铭与严文波、王茂松、商都县文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内092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祁平小:
本院受理(2022)内0929民初1274号原告王喜根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张连虎:
本院受理武亮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八号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王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梁俊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4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包扎那:
本院受理原告包长青与被告包扎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丁立华、韩春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立华、韩春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其垫付的银行信用贷款本息计82370.98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32370.98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李学良、佟非非: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学良、佟非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其垫付的银行信用贷款本息计129522.53元,其中本金78300元,利息51222.53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边登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彦志诉被告边登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木料款4361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7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