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干部选任标准落实生育假相关政策也应到位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6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3

落实生育假相关政策也应到位

祁沐和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人口问题,确实是关系到能否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大事。近年来,我国人口面临新的变化,总人口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出生人口持续走低。近5年内,生育率在1.6至2.0之间,略低于世代更替水平。总和实际生育率是1.3%,低于1.5%的警戒线。从长远看,如果未来劳动力供给不足,会影响发展经济社会的活力和动力,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重,老人赡养等一系列的问题也凸显出来。显然,增加人口数量,应对人口老龄化,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根据人口状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二、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为了增强夫妻生育的意愿,《决定》中提出一系列支持生育、养育、托育的政策,鼓励生育,扶助生育。其中,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大问题。

降低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毕竟是一项综合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例如,降低房价压力、工作压力、生育压力、托育压力、养育压力、教育压力等,需要从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多种渠道,进行综合全面的调整。

尽管政策具体、明确,但是生育率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出现“开闸”式的增长效果,生育率没有大幅回升。

事实告诉人们,要想真正提升生育率,急切需要出台一系列可行性、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措施,必须狠下功夫把各个方面的措施抓紧抓实抓细,落实到位。

虽然影响生育的因素很多,但是提升生育率的突破口,关键是提升夫妻的生育意愿。

如何切实提高夫妻生育意愿?作者认为应该从基础工作抓起,最能直接鼓励生育的方法,是减轻家庭的生育、养育负担,认真落实生育“产假”政策,减少产妇的生育痛苦,全面维护夫妻生育、育儿等带薪休假的合法权益。

生育“产假”,广义而言,包括婚假、痛经假、保胎假、孕期产前检查假、产前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

狭义而言,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和生育后的休假。产前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并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江苏省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上班确有困难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允许休假。

我国的生育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怀孕期间,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照医师开具的证明,可以保胎休假。在保胎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仅发放所有产假、育儿假的工资,而且奖金照发,享受的奖金额度,由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是,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奖金额度不能低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此外,也不影响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按照《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根据下列标准计发: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是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是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是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职工,是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男方的陪产假,各地不同,大致控制在7天至30天范围之内,例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上述规定,为落实生育政策,提供了保障,但是真正落实到位,还需要加大执行力度,增加强制性,否则,容易变成一纸空文。从目前实施情况来看,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能够做到的,有不少企业却很难落到实处。

目前,存在的问题五花八门,例如,女职工享有的产假天数及产假期间享有的工资待遇,虽然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执行中,用人单位仍然找各种借口,减少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或者克扣女职工产假工资。

有的企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要求女职工怀孕前,通知用人单位,经同意后再“排队”生育。孕期仍经常安排出差、加班等。这些做法,表面上维护了企业利益,实质上无视法律规定,缺乏人文关怀。

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中断工作,甚至在产假结束后,有的也需要长时间请假。对于企业来说,岗位长期空缺,对工作不利。如果不填补空缺岗位,直接影响工作,如果填补空缺岗位,成本太高。很多企业处于两难境地,所以觉得育龄女性员工,是个“烫手山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不能辞退,违反法律辞退的,可以要求根据工作年限进行赔偿。涉嫌违法的,可以申请其他方面的赔偿。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