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协调处置中心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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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1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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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明军:

本院受理原告侯云生诉你与彭二毛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转让费70000元和利息14066元(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算,从2018年2月12日暂计至2022年4月15日,截至之日以实际给付之日为准)。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72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2日

李伟、王明、王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伟、车彩虹、王璐、郭婷、王春龙、贾琴、王明、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1264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2日

苏伟豪: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慧与被告苏伟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伟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慧欠款14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0日起以未给付欠款为基数,按照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苏伟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玛尼加布: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玛尼加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玛尼加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购打捆机欠款53000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玛尼加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刘建宇:

本院在执行詹海英与刘建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3304号执行裁定书(变卖)、变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赵永亮、王晓波:

本院在执行徐步前与鄂尔多斯市东达菌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追加第三人赵永亮、王晓波、贾博渊、崔少平为本案被执行人,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9)内0802执恢118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陈国荣、王彦文: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荣、王彦文、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1)内0802执恢2210号执行裁定书(变卖裁定)、变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2日

姬佳:

本院受理原告吴慧与被告姬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依法送达(2022)内082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姬佳赔偿原告吴慧车辆损失费3100元。二、驳回原告吴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姬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四楼第七调解室领取(2022)内082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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