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新修正三件地方性法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重立法调研  做好顶层设计致敬父亲节  民警表爱意投资内蒙古债券  建设美丽家乡中国银行成功发行400亿小微债  支持“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发展深化法律职业资格教育推动“大培训”走向深入实地观摩学经验对标先进促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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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1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2

我区新修正三件地方性法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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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琪)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相关负责人对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三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发布解读。

据了解,5月2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三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是我区市场监管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成果,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区特种设备数量急剧增长,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发展,传统监管方式面临挑战,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条例》已不能满足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亟需修正。修正后的《条例》共七章51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将对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自1996年开始实施,由于《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处罚力度较小,可操作性不强,不足以制止和震慑违法行为,加之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部分规定不符,因此在今年启动了《规定》的修正工作。重点修正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针对部分企业执行标准不严,假冒地理标志、商品条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问题,增加关于企业执行标准和标识标志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二是删除了假冒专利、盗版复制等《专利法》《著作权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三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践,整合、充实相关内容,增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自1996年开始实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新修订实施,以及十多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居民消费水平、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消费维权工作的新需要和新发展。修正后的《办法》共六章66条,主要内容包括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办法》着重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弥补了新型消费问题的规制空白。修正后的《办法》,一方面可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细化经营者责任,妥善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经营者利益之间的平衡,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职责以及消费者组织作用,有效健全消费者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另一方面,通过修法有效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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