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金虎: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3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6月21日
董嘉和: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8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6月21日
付国: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79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6月21日
郭天军: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96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孙鑫: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6月21日
乌日娜: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2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6月21日
闫海青: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27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6月21日
张永宏: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12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惠敏: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惠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26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6月21日
菅琦: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菅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67号、(2022)内71执67号之一、(2022)内71执67号之二、(2022)内71执67号之三、(2022)内71执6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6月21日
刘小平: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刘小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8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6月21日
苏永胜: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苏永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34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6月21日
吴利俊: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吴利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8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杨帆: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杨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36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6月21日
安玲玲: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09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09号执行裁定书之一、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6月21日
刘志敏: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152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15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6月21日
宋杰: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46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张清慧: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执47号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内71执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包青山、李玉娟: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文诉被告包青山、李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包青山、李玉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白海文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2384元,本息合计14384元,另给付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青山、李玉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李玉侠(李玉霞):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650号原告刘雨后与被告李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雨后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58900元,本息合计128900元;二、驳回原告刘雨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338元,由原告刘雨后负担50元,被告李玉侠负担32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李音扎布: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福诉被告李音扎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款3笔5650元,利息6059元【(450元×0.0123元×84个月,从2015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2日止)+(3700元×0.0123元×84个月,从2015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3日)+(1500元×0.0123元×96个月,从2014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5日止),本息合计11709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5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56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计算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董延滨: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463号原告张双月与被告董延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双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张双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包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再3号原告关铁宝与被告关玉荣、包白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变更本院(2019)内0521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判项为原审被告包白乙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审原告关铁宝借款本金30000元,另给付从2019年7月30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原审原告关铁宝负担400元,原审被告包白乙拉负担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王春玉:
本院受理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诉被告王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春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欠款2198元,利息636.19元[369.26元(2198元×0.5%×33.6个月,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266.93元(2198元×0.46%×26.4个月,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2日)],本息合计2834.19元;二、驳回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春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李海英:
原告刘万国与被告李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刘万国欠款1600元,利息1401.07元 (1600元×71个月×年利率14.8%),本息合计3001.0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海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4日
周光敏: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光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