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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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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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跃:

本院受理原告越淑亮与被告郭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越淑亮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越淑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郭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2)内0826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协作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华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协作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5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朱桂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二连浩特市天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桂英、二连浩特市金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内25民终69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中盛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施丽芳与被上诉人中盛资产管理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终2011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苏鹏成: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贵根与被上诉人苏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黄粉鱼:

本院受理上诉人戎茹佳与被上诉人云忠义、黄粉鱼、张萌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李俊燕、李笑东:

本院受理原告乔银锁诉被告安三板、第三人李坚、李俊燕、李笑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内01民初30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申请书、(2020)内01民初3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贾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静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初43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离位于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绿树景苑小区13号楼1层1030/ 1031/1032号仓储用房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宋计明、齐利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青、宋保明、齐利香、宋计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宋计明、齐利香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62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杨新悦: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路敏、董洪波、杨新悦、董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新悦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51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宋长应: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1222号原告杨来根诉被告宋长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冀雪刚、魏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军诉冀雪刚、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302民初4849号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张韬电脑耗材经销部与被告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91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玉峰数码产品经销部与被告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09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张占表:

本院受理原告王水龙诉被告张占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3252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姚志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珍诉被告姚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3498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冯小津: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永诉被告冯小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3349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赵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宁、辛颖与被告赵亮、程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36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李华:

本院受理原告苑宇宏与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60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陈健:

本院受理原告高毅与被告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82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内蒙古巨能饲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犇腾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巨能饲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63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伊慧兰:

本院受理原告赵东生与被告伊慧兰、房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97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浩弘与被告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39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郭蔚钱钦:

本院受理王玉贞与郭蔚钱钦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29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郭蔚钱钦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竹园小区北区4号楼2单元12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5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刘树东、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树东、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36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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