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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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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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创世达商业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赵瑜与内蒙古创世达商业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内蒙古创世达商业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20号竹园小区北区1幢11层1单元11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5月26日至2025年5月2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杨再庆:

本院受理李彦琼与杨再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7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海珠:

本院受理何青格乐图与海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呼和浩特市航天加油站: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与呼和浩特市航天加油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5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潘建峰:

本院受理马东与潘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韩红玉、赵艳茹:

本院受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韩红玉、赵艳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3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尹宝柱:

本院受理张惠卿与尹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3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百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永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7日

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彭秀珍申请执行周永平、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黄润喜、刘军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2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周永平:

本院受理彭秀珍申请执行周永平、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黄润喜、刘军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2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刘军化:

本院受理彭秀珍申请执行周永平、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黄润喜、刘军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2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黄润喜:

本院受理彭秀珍申请执行周永平、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黄润喜、刘军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2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董彩霞:

本院受理于茹申请执行董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5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康建明:

本院受理齐存伟申请执行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康建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6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康建民的银行存款3080485.0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齐存伟申请执行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6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0800.0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周瑞彪、王桂荣: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申请执行周瑞彪、王桂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20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周瑞彪、王桂荣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团结小区东北区4号楼东单元2层东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8108655、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8108656)】。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杜明承、赵爱燕、杜明升、邢丽琴:

本院受理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与杜明承、赵爱燕、杜明升、邢丽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42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一、被执行人杜明升、邢丽琴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厦公寓房(房产证号:呼房权赛罕区字第2010103598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03599号);二、被执行人杜明承、赵爱燕所有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果园西路工人东村业体校院内6层4单元中户(房产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08120080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08120081号)】及相应的询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梁兆畅、高贞:

本院受理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与梁兆畅、高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42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梁兆畅所有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长兴大厦3层1031-1至1031-3,1031-15至-17共6处房产(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5042015号、2005042174、2005042000、2005041997号 ,2005042361号,200504235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闫海强:

本院受理执行安丽与闫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57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闫海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二环路东路希望加州华府三期3号楼住宅楼2单元2403】。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王威军、杨彩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招连、李连刚、李秀兰、李红伟、刑彩虹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威军、杨彩霞、李二乐案号为(2022)内01民终3180号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穆瑞强、苏美英、张文林、郭翠籽:

本院受理上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上诉人张老根、段最弟、穆瑞强、苏美英、张文林、郭翠籽案号为(2022)内01民终29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温小军、刘红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杜和平、薛美丽与被上诉人潘妮璇、李世文与原审被告温小军、刘红梅案号为(2022)内01民终308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曹旭升、吉林省汇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呼和浩特市上华牧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阴蒙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曹旭升、吉林市汇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林市天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闫树春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蒙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吉林省汇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毅、呼和浩特市上华牧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7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邬秀凤:

本院受理原告贺宏斌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聂海涛、邬秀风、崔文祥、秦耀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初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贺宏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停止对贺宏斌购买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荣斌公园壹号4号楼1单元1602室房屋的强制执行;2.判决确认贺宏斌与荣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确认荣斌公园壹号4号楼1单元1602室归贺宏斌所有;3.判决诉讼费及贺宏斌律师代理费由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杨春娜、崔建军:

原告周霞诉你二人房屋租货合同纠纷一案,因杨春娜,崔建军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期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夫妇限期归还向原告的欠款伍万壹仟元整(51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夫妇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4000元(从2019年8月12日至2021年11月12日止,按照合同约定500元/利息计算),以后直至本息付清为止;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代理费4000元,四、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原告将呼和浩特市金川青城上院的复式门脸房,出租给乙方经营,乙方因经营不善,欠下房租费51000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本人崔建军身份证号150105197906083618欠周霞身份证号152630197503100765,房租款从2019年3月1日到2019年8月12日,总计:伍万壹仟元整(小写:51000元),承诺于60天内还清欠款,如到期未还按每个月伍佰元(小写:500元)付利息偿还。欠款人:崔建军身份证号150105197906083618,电话:15949479670杨春娜身份证号23012119850912162X。电话:13789517237,2019年8月12日立下欠条。立下欠条以后,再不同原告联系。现在,原告急需资金周转,经多次向被告追偿,被告有支付能力,既不还本,也不还息,以实际行动,表明构成违约,敬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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