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俊俊、王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诉被告姚俊俊、王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620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何春:
本院受理原告鲍阿拉坦仓与被告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鲍阿拉坦仓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何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白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春林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6000元;二、被告白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06.5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月5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88‰加收50%计算从2022年1月5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03元,由被告白春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李坤、马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坤、马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坤、马丽娟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6000元;二、被告李坤、马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73.1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月5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88‰加收50%计算从2022年1月5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5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55元,由被告李坤、马丽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鲍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关晓敏与被告鲍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鲍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关晓敏借款5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鲍其其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包群:
本院受理原告关晓敏与被告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关晓敏借款本金4170元,利息4420.20元(4170元×53个月×0.02元),本息合计8590.20元;二、被告包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关晓敏借款本金417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王好斯宝音(别名王双福):
本院受理原告关晓敏与被告王好斯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好斯宝音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关晓敏借款本金1850元,利息2479元(1850元×67个月×0.02元),本息合计4329元;二、被告王好斯宝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关晓敏借款本金185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好斯宝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曹殿平、翟桂玲: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4494.86元、利息50276.47元,本息合计114771.33元(利息截至2022年5月26日);2.要求二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64494.86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203‰基数加收50%,从2022年5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汤青海、赵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8935.58元、利息27789.44元,本息合计56725.02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28935.58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9.786‰基数加收50%,从2022年5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张传明、乔丽颖: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44381.41元,本息合计89381.41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3月11日);2.要求二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9.786‰基数加收50%,从2022年3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李冰、吕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磊与被告李冰、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冰、吕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磊借款16800元,利息5712元(16800元×年利率6%×2014年12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22512元;二、被告李冰、吕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刘磊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年率3.7%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36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冰、吕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郭占宝: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占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占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债权14190.91元。案件受理费收取15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占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孟照全、孟署萍: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照全、孟署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孟照全、孟署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债权87791.83元。案件受理费收取19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孟照全、孟署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包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臣与被告包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玉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世臣借款本金8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玉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吉力木吐: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吉力木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吉力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欠款9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吉力木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双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领小与被告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包海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荟与被告包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单斌: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利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782民初108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张术飞:
本院受理张俊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71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术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刚借款本金985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52229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985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张俊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8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术飞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王利珍:
本院受理武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422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利军、王利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武建国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王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武建国借款利息49454元;三、驳回原告武建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利军、王利珍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