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张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庆华与被执行人吴伟亮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监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张辰、王宇: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名诉被告张辰、王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杨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虎根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呼和浩特市九头鸟食品有限公司、王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赵俊红、康来旺、丁维海、杨春森、王俊英、冀海云、陈海风、郑利平、刘红、张俊莲、马文忠、孙权、张云枝、庄长付、陈占有与你们劳动争议十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贾林彪:
本院在执行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贾林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两年。
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内0921执586号失信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刘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金帆彩涂板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马先桃: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马先桃、常郁剑、刘永军、康淑英、李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719号,现依法向马先桃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马先桃: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马先桃、常郁剑、刘永军、康淑英、李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720号,现依法向马先桃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孟庆超、杨金惠: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孟庆超、杨金惠、张玲玲、李月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霍志军、贺玉女、霍福旺: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霍福明、贺玉女、霍福旺、霍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87号,现依法向霍志军、贺玉女、霍福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霍志军、贺玉女、霍福旺: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霍福明、贺玉女、霍福旺、霍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86号,现依法向霍志军、贺玉女、霍福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霍志军、贺玉女、霍福旺: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霍福明、贺玉女、霍福旺、霍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85号,现依法向霍志军、贺玉女、霍福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4日
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杭锦后旗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杭锦后旗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合同送达(2022)内0826执恢1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内0826执恢156号查封执行裁定书、(2022)内0826执恢156号之一拍卖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对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蒙海镇工业园区所有的房屋一套及土地一宗(产权证号:105031202745号,面积2494.44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杭国用2012-506-02-2147号,土地使用面积99928.9平方米)、回转窑一套(型号Φ4X45m)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四楼电梯对正接待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公司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蒙海镇工业园区所有的房屋及土地,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吴
云格:
本院受理原告杨中全诉被告吴云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80元(从2018年5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被告支付利息540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29日,按照2021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2021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4、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602民初2659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2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刘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晶诉被告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月率2%的标准结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500元;3、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对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北路21号楼3号,建筑面积19.3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蒙(2019)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14777号】享有抵押权;确认原告对该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魏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白扣忠诉被告魏志明、刘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291600元;2、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3637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刘芳、云瑞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平与被执行人刘芳、云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86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继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明路2号街坊颐林园住宅小区1号楼1单元1101号房产(合同编号:2016-0000771)一处)、(2021)内0602执恢18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明路2号街坊颐林园住宅小区1号楼1单元1101号房产(合同编号:2016-0000771)一处)、(2021)内0602执恢1862号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被执行人刘芳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文明路2号街坊颐林园住宅小区1号楼1单元1101号房产一处(合同编号:2016-0000771)网络询价的结果为:单价6784元/㎡,总价为1357071.36元作为起拍参考价格)。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216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李君: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竞与被执行人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晓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2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停止对异议人李晓东在鄂尔多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帐户(帐号:0100127567)号以及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帐户(帐号:6229780010002290249)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鄂尔多斯市惠联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惠联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02民初15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从2010年1月22日至起诉之日(2021.10.12)的利息2246301元(以上本息共计3246301元),以及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以上述借款本金100万元为本金按年息20%计算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2022)内0602民初158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梁万清、任莲花:
本院受理原告姜月兰与被告梁万清、任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月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35.82元,退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