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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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0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武玉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武玉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1日

赵培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4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1日

李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4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1日

李桂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4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1日

庞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庞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1日

李政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李政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1日

徐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徐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1日

刘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刘建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1日

马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马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1日

王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王乐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7101民初4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1日

贺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3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1日

唐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3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1日

郭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3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1日

高元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7101民初3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6月21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原告尉东锋诉被告王鱼考第三人赵建国、许小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1)内0602民初646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执异332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判决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执2208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对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六中校园内2宿舍楼从北向南10间底商(产权证号21859)的执行,112平方米×3000元合计336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泊江海审判庭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内蒙古睿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韩军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李永成:

本院受理李秀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樊玉龙:

本院受理王睿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张瑞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娜与被告张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樊永世、王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韦世民诉被告樊永世、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樊永世、王秀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韦世民借款本金60000元和截至到2020年5月6日的利息12400元(两项合计72400元)以及2020年5月7日之后的利息;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樊永世、王秀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韦世民财产保全费744元、公告费400元。三、驳回原告韦世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被告樊永世、王秀兰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32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冯贺、赵聪:

本院受理原告佟浩楠诉被告冯贺、赵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何献芬: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献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张会玲、王成: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会玲、王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杨伟丽、佟七十一: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伟丽、佟七十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乔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乔保平、杜永在、乔四女、乔志东、王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张福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满旺与被告张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福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满旺支付劳务费3940元;二、驳回原告杨满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元,原告杨满旺负担71元,被告张福军负担2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福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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