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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0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21

我区发布四张清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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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琪)6月17日下午,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推动我区市场监管领域“放管服”改革取得更好成效,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司法厅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模式,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为四张清单),四张清单将于6月20日起正式施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冯晔对四张清单进行了详细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涉及商事主体注册登记管理、电子商务监管、广告监管、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质量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认证认可、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等10个领域,违法行为共计92项。同时清单还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具体细化,要求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对于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行为可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该清单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等不予处罚情形的判断标准,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供了参考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设置了不得和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32种情形,涉及广告、食品等领域。同时,清单还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该清单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及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监管目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范围,创新完善柔性监管方式,减少了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进一步明确了容缺受理的概念、范围及相关责任,对具备基本条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可容缺受理的“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等7项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同时规定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愿通过容缺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不愿作出承诺的,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明确了实施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的定义、范围、适用对象及工作流程,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许可需提交的视力证明列为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还强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对于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张清单正式实施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做好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让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政策,充分体现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温度”和便民利企情怀,同时也将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和执法监管实际,进行动态化调整,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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