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龙、赵海霞、张建功、张美美、张建民、梅秀兰、李根明、刘文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龙、赵海霞、张建功、张美美、张建民、梅秀兰、李根明、刘文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田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刘玉兰: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秀先与被申请人刘玉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刘玉兰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 (帐号:6227000320202034463010227)内11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史晓昀(史小娇)、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盛世豪庭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晓昀、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史晓昀向原告返还贷款本金810794.31元,利息415511.87元,截止2022年1月5日的罚息97180.03元,复利49802.34元,以上共计1373288.55元;并支付从2022年1月6日始给付到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及复利均按借款合同执行率上浮50%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史晓昀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1号街坊太古国际广场9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预告登记:鄂房预东胜字第003459号)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张永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红卫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旌整车配件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2)内0602执7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内0602执740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2)内0602执740号限制消费令,限制你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2)内0602执7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永军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 (账号:6217000420008474003)一年;(2022)内0602执7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人张永军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6217000420008474003) 131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杨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泰信荣(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9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泰信荣(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