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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松布尔巴图、照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达来其其格、胡宝生、胡宝元、韩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任亮、刘巧梨:

本院受理四子王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开庭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粟丽霞:

本院受理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何日愣高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杜丹:

本院受理李燕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案外人)张晓波诉被告(申请执行人)布仁吉日嘎、第三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第三人(被执行人)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53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党广厚:

本院执行的袁光清申请执行党广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2)内0624执5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624执2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刘红兵:

本院受理原告陈瑞勤诉被告刘红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83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内0822民初837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2594.1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宁臣:

本院受理原告张云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宁臣偿还原告张云凤借款本金1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被告宁臣支付原告张云凤自2011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宁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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