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厚厚:
本院受理(2021)内0123民初1890号原告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人民政府诉被告云厚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常鸿彬: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石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常鸿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
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3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
崔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王志珍、杨兵耀、武金盘、郝秉耀[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20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崔永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11860.47元,本息合计61860.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为准)。二、保证人杨兵耀及其配偶王志珍、郝秉耀及其配偶武金盘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邢建清:
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军与被告邢建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陈庆军与被告邢建清于2017年4月2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14日解除。二、被告邢建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庆军租赁费104386元。三、被告邢建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陈庆军迟延付款利息(以149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以104386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四、被告邢建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庆军支付物业费15175元。五、驳回原告陈庆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74元(原告陈庆军已预交),由被告邢建清负担2934元,由原告陈庆军负担5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
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仁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3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
崔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王志珍、杨兵耀、武金盘、郝秉耀[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21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郝秉耀、武金盘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9080.56元,本息合计59080.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为准)。二、保证人崔永平、杨兵耀及其配偶王志珍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
张雨: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张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
史树青、董永表: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史树青、董永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
鲁挨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利强、鲁挨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孟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孟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刘峰、内蒙古博凯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刘峰、第三人内蒙古博凯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诉讼请求)及民事上诉状(1.撤销(2021)内0102民初0575号民事判决,改判为:被上诉人连带清偿第三人内蒙古博凯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10971084.51元,本息合计25971084.5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21日,后续罚息及复利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崔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王志珍、杨兵耀、武金盘、郝秉耀【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20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杨兵耀、王志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893.42元及相应利息4741.01元,本息合计54634.4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为准)。二、保证人崔永平、郝秉耀及其配偶武金盘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温茹、王艳龙、王迪: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海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
云滨: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娜诉你、云建中、牛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36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4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刘树忱:
本院受理原告岳荣与被告刘树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树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岳荣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23600元;二、驳回原告岳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树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
包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贺与被告包玲玲、张铁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丁学超就(2021)内0521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依法撤销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内0521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二、请求依法对(2021)内0521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三、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负担本案上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7日
刘成福: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03号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成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欠款26000元;二、驳回原告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负担202元,由被告刘成福负担8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
王忠刚: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913号焦桂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忠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焦桂岭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忠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
韦成刚: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818号原告白晶玉与被告韦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韦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白晶玉欠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韦成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
韩美玲: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832号原告房家辉与被告韩美玲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美玲从2022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房家辉抚养费700元至原告房家辉独立生活为止,此款按季度给付,被告韩美玲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30日前付清;二、驳回原告房家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韩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
刘培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培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培义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74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
邬国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邬国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
尚国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尚国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