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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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邬三仁、蒯改香、邬丽君:

本院受理的(2018)内0223执298号申请人达茂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22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乔万军:

本院在执行张林和申请执行乔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乔万军:

本院在执行李存保申请执行乔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莫日图、徐小龙:

本院在执行闫强申请执行莫日图、徐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897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孙小乐:

本院在执行李祥金申请执行孙小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杨永飞:

本院在执行何辉申请执行杨永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秦汉青:

本院在执行赵忠义申请执行秦汉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3月1日作出的(2018)内0924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告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刘二平:

本院受理原告师锐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冀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9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吴哈申塔那:

本院受理原告刘延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0日

吕小艳:

本院执行的杨利与吕小艳(2013)达执补字第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达执补字第4号冻结执行裁定书、(2013)达执补字第4号划拨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第三团队105办公室领取(2013)达执补字第4号冻结执行裁定书、(2013)达执补字第4号划拨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受理的原告巴丁桑布、格堆德培、伍嘎、次丁多吉、旦增郎加、卓玛拉姆、次珍、阿旺曲培诉被告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李振峰、曹慧(又名:曹会):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川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振峰、曹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李振风、曹慧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天川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4880元及利息1328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鄂尔多斯市新里程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旭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鄂尔多斯市新里程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王旭峰贷款保证金29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新里程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冯超: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8)内0602执恢108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通知我院依法续行冻结了你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2、(2018)内0602执恢108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通知我院将依法拍卖你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吴旭升:

本院受理康海涛申请执行你确认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5)准民初字第312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执6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窦常宝、谢玉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布和巴特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1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杨桂兰、薛占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6000元;后期利息以176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18日起按月利1.5分计算至被告全部偿还借款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张秀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布和巴雅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何那音台: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春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赵春江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850元,利息4340元,按月利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日;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张银桩: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春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春辉请求判令:1、请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高玉柱、王银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荣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6120元,利息2256.8元,合计1837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吴生(别名:吴海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荣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50元并给付利息6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刘成福:

本院受理原告王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成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亮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8年3月15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亮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赵玉才:

本院受理原告宋淑珍诉你、赵玉国、赵玉波、赵玉兰赡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玉国、赵玉才、赵玉波、赵玉兰自2018年8月份开始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宋淑珍赡养费300元,此款于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各给付一次;二、驳回原告宋淑珍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刘银山、吕广州: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刘银山、吕广州偿还原告刘凤丽借款本金10900元,支付利息11990元;案件受理费3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银山、吕广州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张丽丽(又名张婉晴):

本院受理张巴根、吴七斤诉你及科左中旗金凯汇医药连锁公司二十分店、海霞共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丽丽给付原告张巴根、吴七斤房屋租赁费53333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丽丽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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