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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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于洁晶: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193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于洁晶: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194号案件的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王兴胜: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福满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被告王兴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包顺成:

本院受理原告套特格乐诉包顺成、白音嘎日达、赵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222民初39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斯琴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庆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斯琴图偿还原告刘庆林借款5440.00元,二、被告斯琴图以54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吴图布信: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内蒙古隆庆化工建材有限贵任公司(赵占忠):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隆庆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2012)呼法执字第38号的申请执行人,该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刘志军、郑金龙、呼和浩特市龙迈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宸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晓荣、刘志军、原审被告武广宙及原审第三人郑金龙、呼和浩特市龙迈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朱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李双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荣诉李双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222民初39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王建伟、安静华、呼和浩特市恒方粮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恃市恒方粮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冯忠堂、原审被告王建伟、安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王建伟、安静华、呼和浩特市恒方粮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建伟、安静华、呼和浩特市恒方粮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周鸿国:

本院受理原告冯庭正诉刘云、内蒙古昌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昌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目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李兴双: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52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李兴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白涛:

本院受理原告贾伟诉你与通辽市国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郭玉、白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金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玉、白秀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金小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元,并从2016年12.月30日起按月息2%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27000元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陈海:

本院受理原告吴凤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吴凤云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并从2017年3月1日起按月息0.5%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会26000元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吴凤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速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杜铁桩: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铁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白海英债务款本金人民币12380元,并从2008年11月21日起按月息0.5%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白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遇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来喜:

本院受理原告王嫦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来喜偿还原告王嫦娥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5300元;案件受理费5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来喜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包胡努斯吐(包呼努斯吐):

本院受理原告白桂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胡努斯吐偿还原告白桂荣借款本金25000元,支付利息1750元;案件受理费46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胡努斯吐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康永全: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2705号原告周青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14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范进国:

本院受理刘海河诉你民间借贷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4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郑瑞花:

本院受理毛荣寿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4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李敏:

本院受理王春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4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吴长岑、王香桃:

本院受理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4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王哈斯巴根: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阿斯根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包永财、韩玉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双喜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包永财、韩玉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双喜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陈梅荣、齐勿力吉: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红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高淑荣:

本院已受理原告郑金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高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金祥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高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郑金祥利息9600元(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的利息),并给付原告郑金祥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18年3月16日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40元,由被告高淑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付杰:

本院受理原告魏凯亮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802民初6007号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付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魏凯亮车辆损失23837.5元。案件受理费603元,原告魏凯亮已预交603元,由魏凯亮负担50元,由被告付杰负担553元,鉴定费500元由被告付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霍建忠、王瑞娥、冀雨雨:

本院受理原告荣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和利息4800元(利息应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2018年4月23日,从2017年10月23日起算,月利息800元)共计44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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