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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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才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及借款利息1680元,合计368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陈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才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才替被告垫付的债务款人民币858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入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怒恩吉雅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海青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怒恩吉雅债务款本金人民币14210.00元,并从2016年1月27日起按月息2%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14210.00元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郭玉、白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蔡秀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玉、白秀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蔡秀花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0元,并从2016年10月30日起按月息2%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26000.00元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董强军:

本院受理原告付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白铁山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崔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安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高学新、包头市和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乔威云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田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杜拴平诉你追索劳动报酬及追产权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郝志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学慧与被上诉人孙志芳、郝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1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吴应彩:

本院受理原告武永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原告武永强与被告吴应彩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杨涛、杨波波(又名杨豆豆)、陈丽君(陈利英):

本院受理原告罗利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李玉虎:

本院受理原告常国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孙来元:

本院受理原告刘雨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赵海军:

我院审理的原告郭宏伟与被告赵海军、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郭宝瑞、张明月、卢伟、杨艳茹、王伟、王平、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余利平、张翠连、张保林、王芳、乔刚、孟昕、李虎、白香荣、张永峰、杨小平、刘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刘军、杨浩、吕美丽、杨继、刘永亮、祁小强、王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茂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军、杨浩、吕美丽、杨继、刘永亮、祁小强、王彩霞、锡林郭勒盟亿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董治国、杜文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永杰、连冬梅、韩晓冬、杜永利、董治国、何黎、杜文丽、杜锐、杜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奇布仁巴雅尔、张东文、王美秀: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诉被告奇布仁巴雅尔、张东文、王美秀、刘杰、刘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兰喜栓:

本院受理原告荣晶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电动吊篮租赁合同;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兰喜栓支付原告电动吊篮46000元,并支付2014年10月29日始至2015年元月25日期间的租金5000元、安装费4000元、2015年元月25日至2015年4月16日的租金损失9720元及违约金4416元,以上合计64136元;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从2015年4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120元计算的租金损失;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武重乐:

本院受理原告贾粉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利英、武重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贾粉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第一笔借款50000元利息计算办法为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6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二笔借款50000元利息计算办法为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7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保全费1118元、公告费500元,共计4308元由被告武利英、武重乐负担。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范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义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陈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才(别名王宪才)诉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才与被告陈龙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二、被告陈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才土地承包费人民币7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贺其格宝音:

本院受理原告包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其格宝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包龙借款本金人民币23200元,并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月息0.5%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23200元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包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赵宁:

原告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79004.99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3月9日起至被告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2500元,交通费3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易宝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挨喜诉易宝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东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2018)内0104民初241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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