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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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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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月明珠(又名月明珠)、田图雅(又名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杨平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胡月明珠偿还原告杨平平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9600元;被告胡月明珠按0.02元月利率给付从2018年2月26日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月明珠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腊月:

本院已受理(2018)内0521民初5663号原告马好日都胡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7700元,支付利息2827.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7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恩和白尔:

本院已受理(2018)内0521民初5891号原告郝友才与你及被告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被告恩和白尔、金平偿还借款4850元,支付利息1600.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恩和白尔、金平承担)、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7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马文宝、图雅: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682号原告山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18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14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王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765号原告科左中旗苏道农资经销中心诉你、白套特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二被告负责共同借款人偿还欠款本金636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1908元,本息合计8268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六十三(又名裴六十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815号原告姜风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两笔借款24500元,给付利息1425元(12500元×0.005元×18个月,2016年10月18日至2018年4月15日;12000元×0.005元×5个月,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5月5日),本息合计25925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席长山、王飞: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826号原告山丹诉你们、马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给付借款161800元,利息116496元(161800元×月利率2%×36个月,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合计27829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曹扎拉申(曾用名:曹贵):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871号原告包金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440元,给付利息7235.20元(5440元×0.01元×133个月,2007年3月29日至2018年5月4日),本息合计12675.2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5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白永胜: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929号原告卢景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825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0485元(58250元×0.015元×12个月,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5日),本息合计68735元;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5日14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陈广、何小英: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940号原告朱凤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及利息7680元(24000元×0.02元×16个月,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本息合计3168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杨国庆: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961号原告刘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6000元,给付利息17560元(46000元×0.02元×18个月,2015年12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本息合计63560元;2.要求被告给付2017年6月20日至实际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5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包那木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059号原告李永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赊购货款4765元;2.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1524.80元(4765元×0.02元×16个月,2016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1日),本息合计6289.8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包玉荣: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069号原告李永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赊购电冰柜欠款1380元;2.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3174元(1380元×0.02元×115个月,2008年8月7日至2018年5月1日),本息合计4554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白玉峰:

本院已受理(2018)内0521民初7070号原告李永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元,支付利息1440元)、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7日14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包七林: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083号原告张永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250元,给付利息3521元(6250元×0.005元×113个月,2008年10月25日至2018年3月25日),本息合计9781元,剩余利息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5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王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08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星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包书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赊购化肥欠款7025元及利息4373元,合计113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包双山: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102号原告通辽市正鑫农机有限公司诉你、吴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锁柱立即给付购车款本金7500元,利息6550元(详见明细),违约金1000元,合计15050元,利息至执行完毕时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包双山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玛尼加布: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103号原告通辽市正鑫农机有限公司诉你、董海光、韩额日敦加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玛尼加布立即给付购车款本金67000元,利息31356元(利息计算时间为:2015年4月26日至2018年7月26日,共计39个月,月利息0.012元),违约金1000元,合计99356元,利息至执行完毕时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董海光、韩额日敦加布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雪良: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7193号原告赵魁文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建房欠款117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6552元(11700元×0.02元×28个月,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本息合计1825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14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包晓荣、陈所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英诉被告包晓荣、陈所林、罗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罗斯琴申请对原告陈红英所举借据中担保人处“罗斯琴”字样签字及捺印进行鉴定。依据法律规定,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应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关于协商鉴定机构的通知,现定于2018年12月4日9时,由你们各方来本院舍伯吐法庭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逾期未到,将由本院依法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未按期到场的当事人自负。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斯日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锡珍诉斯日根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400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李建民、张秀清:

本院受理原告石永惠诉李建民、吕铁峰、张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建民、张秀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2、判令李建民、张秀清从2016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截至到2018年5月6日利息为56000元);3、被告吕铁峰对被告李建民、张秀清的上述偿还责任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35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赵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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