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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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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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彦: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樊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樊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樊丽华偿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人民币15943.07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樊丽华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分别以人民币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1860.0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8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计人民币1516.46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樊丽华给付原告律师费计人民币3000元;4、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被告樊丽华名下的车牌号为蒙A378S4的机动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樊丽华承担。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樊丽华偿还原告代被告向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40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许雄军、范淑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雄军、范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许雄军偿还原告垫资款人民币130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许雄军向原告支付垫资款利息,以人民币130000元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计人民币43564.60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许雄军支付原告律师费计人民币3000元;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范淑霞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许雄军承担)、(以上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176564.6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曹庆伟:

本院受理原告池桃诉被告曹庆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人工工资8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丁云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云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丁云丰偿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人民币15575.73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丁云丰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以人民币7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4779.5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45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546.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至代偿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月4日,计人民币1223.66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丁云丰给付原告律师费计人民币3000元;4.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丁云丰名下蒙A002D5号机动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丁云丰承担。以上请求金额共计人民币18586.03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王军、张果利: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军、张果利、贾峰、闫晓梅、武全栓、肖爱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9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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