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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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7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6-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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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早霞:

本院受理原告贾春福与被告马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早霞偿还原告欠款33447元,并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马早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郭君恒、鄂尔多斯市惠联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平诉被告郭君恒、第三人鄂尔多斯市惠联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露天开采煤田合同书》,要求被告返还前期垫付资金合作款35万元。)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张春梅、于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玄与被告刘宇、张春梅、于小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贾文利、乔凤秀、鄂尔多斯市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乃军诉被告贾文利、乔凤秀、鄂尔多斯市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991582.23元(利息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904266.67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87315.56元)以及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请标的额共计:1391582.23元】、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1703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王军、张果利: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军、张果利、贾峰、闫晓梅、武全栓、肖爱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张振山:

本院受理原告吕小龙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826民初19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5日

赵锁彪: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换生、赵锁彪、郭利云、方燕青、胡军、张俊利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寇玉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胡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12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王女女(又名王奕涵):

本院受理原告张雨与被告王女女(又名王奕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丽水新城7号楼5单元502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09-0008961)归原告张雨所有;被告王女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雨办理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丽水新城7号楼5单元502室住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祁燕、宗选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裕丰支行与祁燕、宗选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0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刘俊宏、王晓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裕丰支行与刘俊宏、王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周仝宏、刘俊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鞍山道支行与周仝宏、刘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19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徐双海: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037号原告刘彬与被告徐双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双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彬欠款1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邹德才、吴海玲: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2921号原告贾殿君与被告邹德才、吴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殿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偿还利息25416元(30000元×0.015元×36个月=16200元,2017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30000×0.0128元×24个月= 9216元,2020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19日),本息合计55416元;二、要求二被告支付2022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5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5日

王占富: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724号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被告王占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占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欠款2480元,支付利息2132.80元,本息合计4612.80元;二、被告王占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自2020年11月2日开始至欠款本息清偿为止,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6月15日

张静明:

本院受理王旭东申请执行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6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刘云霞、王峻:

本院受理马广、邵爽申请执行刘云霞、王峻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呼和浩特市蓝弛装饰有限公司、寇晓磊:

本院受理李雪芹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蓝弛装饰有限公司、寇晓磊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乔贵宝:

本院受理王建忠申请执行乔贵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8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侯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马改仙诉被告侯彩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进行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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